2024.6浙江卷。
22.常某和丈夫梁某离婚后,黄某将两人告上法庭,称梁某向其借款两笔,至今未还。法院查明:两笔借款均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一笔借款被梁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第二笔借款被梁某用于给两人之子购买高档玩具,但常某并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1常某和梁某应当对第一笔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常某和梁某应当对第二笔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3黄某若不能提供借款的支付凭证,就会败诉。
·4一审裁判后,常某和梁某均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下面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个?其实很明显,第一笔借款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存在,尤其是课本上有讲,如果要讲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应该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笔借款是梁某自己用于打赏网络主播,而常某也不知情,所以第一笔借款是不能叫做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第二笔购买高档玩具,给他们两个两人之子来购买高档玩具,应该是属于日常生活所需的,尽管玩具比较高档,所以后面这笔钱应该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所以看一下下面的选项,一、常某和梁某应当对第一笔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错,应对第二笔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说的是对的。三、黄某若不能提供借款的支付凭证就会败诉,这个说法也是不对。
注意一下黄某,他说他要举证,他要去举证什么举证证明梁某向其借款两笔至今未还,他举证的方式、证据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并不是只能是支付凭证,所以三的说法是有问题的。
自一审判决后,常某和梁某均可在规定期间内提出上诉,这个说法没问题,就是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的,可以在规定期间内提出上诉,这说法没有问题。在诉讼过程里边,常某和梁某都。是当事人,所以他们对一审裁判如果不服是可以提前上诉的,所以这个四的说法是对的。这道题的答案选择是二和四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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