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上海中考结束。当天下午的数学考试结束后,网传一张微信群聊天截图,该截图显示上海市江镇中学的朱某某老师在考试之前发出来两道题。据传,该两道试题与今年上海中考数学最后两道大题几乎完全相同。
同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通过其微博账号“上海国子监”发布消息称:“关于网传疑似上海中考数学某试题泄题,我们已向公安部门报案,我院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虽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针对该事件仅发布了短短的一句话,但这句话确实颇有水准和深意。一方面,考试院并未正面否认试题存在泄题的可能,但也未直接认可存在泄题的事实;另一方面,考试院仅表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但并未表示将向谁追责,这也给考试院在该事件相关事实明朗之后,是向泄题者追究责任还是向网络散布谣言之人追究责任,都留有了余地。
至于该事件的发生到底属于试题雷同而发生的巧合事件,还是属于试题被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蓄谋事件,尚待有关机关的调查结果。
如果确实存在有人提前泄露中考试题的情况,那么,泄题者是否涉嫌犯罪?对于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逐一论述。
一、我国关于考试泄题方面的罪名设置
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中新增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根据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二、刑法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另规定,刑法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主要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三、中考应属于依照法律规定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考试
首先,我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我国教育法也明确对于构成犯罪的考试泄题行为,应依法追究刑责。
其次,根据我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而上海市的中考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该考试院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直属事业单位。且各地教育委员会系当地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所以,中考应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亦应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国家考试”。
四、中考试题泄题舞弊可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罪”
如前所述,题目雷同是否构成泄题舞弊,尚需调查核实。但是,一旦从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两个方面锁定相应证据,证实行为人确实存在明知是试题而故意向他人泄露的行为,则可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