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
谷山龙川诉北京教育考试院不服不予以公开高考试卷案
要旨:人民法院针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依据各相关领域的密级规定对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形式审查。经过评阅的高考试卷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以及法律规范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条以及1996年3月13日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京编委〔1996〕2号《关于市教委成立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教育考试院、北京教育音像报刊总社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北京教育考试院作为全市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具有负责北京市与高考相关的考试考务工作的法定职权。《密级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第3目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事项。同时,该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试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亦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下属的高招办申请公开其2010年高考理综、数学及外语试卷,上述试卷涉及高考的评分标准且属于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由于高考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事项不得公开,而原告申请公开的试卷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故被告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原告的申请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被诉回复,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3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79、80-8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