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施行日期:2024年10月01日
- 2024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局部修订的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绿色建筑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应落实并深化上位法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要求;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3.1.2 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
3.1.3 申请评价方应对参评建筑进行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选用适宜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应在评价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申请评价方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1.4 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
3.1.5 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应对节能措施、节水措施、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等进行计算和说明,并应形成专项报告。
3.1.6 绿色建筑应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提供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在交付时提供绿色建筑使用说明书。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应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5类指标组成,且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达标或不达标;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
3.2.3 对于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3.2.4 绿色建筑评价的分值设定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4 安全耐久
5 健康舒适
6 生活便利
7 资源节约
8 环境宜居
9 提高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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