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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考官是科举考试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考官能否忠于职守,直接关系着考试本身是否公正和权威。
考官亦称“帘官”,分内帘官和外帘官。考场内的主考和同考为内帘官,考场外的监临、提调、监试、巡绰、弥封、誊录、对读等官为外帘官。
1、乡试考官选任(1)内帘官的选任和职责洪武十七年(1384)颁布的科举程式规定:
乡试主考官2人,同考官4人,皆从儒官、儒士中选用,被聘用者必须是“明经公正之士”,由各地自行聘请,聘资由官府提供,考试官文币各二表里,同考试各一表里。
景泰元年(1450),增加同考试官人数,“五经许用五员专经考试”。天顺三年(1459),又增加南、北两京《易》、《诗》、《书》三经考官各一员。所以,各地同考试官从几人到十几人不等。
由于选任内帘官不拘官品,所以,明初内帘官身份各异,有京官、儒士、家居进士、教官、离任或休致官员、病休官员等。
明人叶盛说:“洪武、永乐中,考官有儒士主考,品官同考者”。
正统六年(1441),英宗下令六十岁以上、致仕老病、举人、年少新进、学力未至者不得充任内帘官。
到了景泰三年(1452),对考官选用资格予以明确而严厉的限定,要求各省考官由所在布政司、按察司和巡按御史会同推举现任教官中年龄在三十至五十岁之间、并且“精通文学、持身廉谨”者担任。
由于内帘官事务繁重,直接影响着考试的公正与否,所以,除考虑其学识、品行外,关注其健康、限定年龄是非常必要的。
南、北直隶乡试内帘官的选任与各省不同,主要由翰林官担任。永乐十五年(1417),令北京行部和应天府两地乡试由翰林院、春坊官担任主考。
由于翰林主持两京乡试,故两京乡试秩序好于各省。
成化十五年(1479),御史许进认为各省乡试所聘考官“多非其人,以致校阅不精,有遗才之弊”,要求仿照翰林官主试两京之例,各省乡试亦由翰林官主考。
但宪宗认为各省自聘主考是“祖宗旧制”,并“行之已久”,指责许进之议是变更成法之举,不予采纳,只是戒谕各省聘请考官时不得徇私舞弊,对作弊一方,由巡按御史或布、按二司检举揭发,或由礼部调查重治。
弘治四年(1491),礼科给事中林元甫等人认为各地乡试主考官多不得人,不仅其权为外帘官所夺,而且还受到外帘官的斥辱,严重地扰乱了考场秩序和破坏了考试的公正性。
但是,孝宗与宪宗一样,无法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扭转这一局面,仅仅申明“外帘官不许干预”而已。
乡试内帘官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负责出题。
内帘官提前两天(即八月初七日)进入贡院,允许各带一名不识字的从人。
一入贡院,由外帘官封锁内外门户,使内外有别,严禁私自出入。如果要向内帘官递送试卷或所需物品,则由提调、监试等官共同查点并启锁送人,事毕后即刻封锁。此举主要是为了防止泄露试题等舞弊行为。
考官出题时,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如经史试题须要含蓄不显,使考生能够明白题意;策论试题则要直接明了,若问钱粮就直言钱粮,问水利就直言水利。凡摘裂牵缀、试题有误者,一经发现,将予以治罪。内帘官将试题密封后,交与进题官。
②负责阅卷。
阅卷是乡试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为了防止阅卷中因认识考生笔迹而出现的舞弊行为,内帘官不得在考生原卷即墨卷上批阅,而只能在誊录官的誊录卷即朱卷上用青笔评阅。
评卷标准与命题标准一致。
凡试卷文体平实典雅、明白流畅、不事浮华者,则为中式。
试卷先由同考官评阅,写出基本意见,将其中的优秀试卷挑选出来,交由主考官最后审阅,写出评判之语,一般而言,同考试官和主考官的评语是一致的。
对于试卷中不按经、传本旨答题,引用庄子等人“背道不经之言”而“悖谬尤甚者”,内帘官必须将其拣出,送往礼部,将该考生除名,取消考试资格。
如果内帘官玩忽职守,将受到惩处。万历十六年(1588),礼部参论浙江提学佥事苏濬、江西提学副使沈九畴所取优等试卷不合中式要求,为此,二人各处以罚俸两月,牵连考生也受到相应的处治。
③综合评定考生名次。
在批阅完每场试卷后,内帘官须综合三场考卷文字的高下,确定排名次序。
为了真正选出饱学之士,朝廷不断发布命令,要求考试官在排定名次时,须三场并重,不得偏重首场而轻视后场。
如嘉靖四十三年(1564),申明凡中式之文,“务崇简易,凡浮繁冗杂诡僻不经,悉行黜汰,仍参取后场,以采实学”。
万历四十年(1612),再次强调排名时必须重视后场,除三场俱优外,如果后场“博雅过人,即前场稍未纯,亦当简拔,以示兼重之意;若后场空疏,不得因前场已取而浪收”。
由于排名直接关系到朝廷能否选出适合其统治需要的人才,所以,必须强调后场的重要性,并以此为指挥棒,引导考生对经、史及明朝法令给予同样重视,且能融会贯通,做到经世致用。
在排名之后,依据头等、二等、三等的次序按额录取,然后张榜公布。榜上有名者,即为举人。
④编写乡试录。
乡试录除前后序文外,主要内容是:
记载该科所有考试官的官衔、姓名、籍贯、出身,其顺序是监临官、提调官、监试官、考试官、同考试官、印卷官,收掌试卷官、受卷官、弥封官、誊录官、对读官、巡绰官、搜括官和供给官;抄录三场考试题目;登录中式举人的名单,内容包括名次、姓名、籍贯和所治之经;选录各场文理平正试卷若干篇,每篇前面必须照录同考试官和考试官的评语。
朝廷对各地乡试录非常关注,要求乡试完毕后,用真楷书写,不得脱误文字和遗漏文段。其装订样式为黄绫壳二本,红绫壳四本,长一尺二寸,宽六寸七分;另附红绫壳六本,分发太后、皇后、太子等人备览。
朝廷通过对乡试录的审查,以期有效地控制乡试和遏制考试官的徇私枉法。
如嘉靖十六年(1537),以南京所进乡试录中批语不署考试官名和策论试题不当,所录答卷“语多讥讪”,令锦衣卫将主考官谕德江汝璧、洗马欧阳衢逮捕问,提调官府尹孙懋、府丞杨麒、监试御史何鋐、沈应阳等人由南京三法司审问,同考试官学正许文魁等人由所在巡按御史逮问,所取生儒不得参加次年的会试。
(2)外帘官的选任和职责洪武十七年科举程式中对乡试外帘官的人数和资格作出了如下规定:
提调官1员,应天府由府官担任,各省由布政司官担任;监试官2员,南京由监察御史充当,各省由按察司官充当;供给官1员,南京由应天府官充任,各省由各府官员充任;收掌试卷官1员、弥封官1员、誊录官1员、对读官4员、受卷官2员,由“居官清慎”者充任;巡绰、监门、搜检怀挟等官4员,南京由都督府选任,各省由守御官员选任。
但在实际执行中,各地设官及人数都有变化。如各省乡试设监临官,由所在监察御史担任,而监试官则由按察司官担任。
外帘官由文武官员担任,各有分工,其主要职责是维持考场秩序,确保考场规则的实施;为内帘官阅卷提供各类服务,确保评分的客观公正;从事后勤服务,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现将主要外帘官的具体职责分别予以介绍如下:
监临、监试官,专司纠察考场奸弊,从考生编号、内帘进入贡院到乡试录的编写,每一环节都要督察,做到按章办事,不得有误,否则,将要受到严惩。
嘉靖二十二年(1543),山东乡试录中所选试卷“叛经讪上”,世宗在追究考试官周鑛等九人失职的同时,对监临官御史叶经、提调官布政使陈儒、参政张臬、监试官副使谈恺、潘恩等五人予以更为严厉的惩处。当锦衣卫官校将其逮捉至京后,叶经被廷杖致死,陈儒等人被降为边方杂职。
同年,贵州乡试录中也有同样的失误,监临御史被革职为民,提调等官各降三级。由于担任监临、提调、监试等官的都是朝廷派往各省的命官,而主考官在没有改由京官充任之前,常常受到监临等官的侵扰,严重败坏着乡试的声誉。
所以,一旦监临官玩忽职守之事败露,将严惩不贷。
收掌试卷官、受卷官,置立专门的文簿,负责收纳考生试卷,并一一记录。
在考生全部交完试卷后,才能休息。同时,必须确保所交试卷的完好无缺。一旦遗失试卷,将受到严惩。在试卷登记完毕后,交由弥封官弥封。
弥封官,负责糊名,将试卷书写考生姓名的边角折叠,用纸条封闭,然后用印关防加印,并一一登记在案,以备查考。
誊录官,负责试卷誊录事宜。
由于誊录试卷工作繁重,故需要大量的誊录手。誊录手从各级学校生员和吏员等人中选用。在誊录过程中,由誊录官指导并予以监视,用红笔真楷一字一句地抄写,不得有误。
抄录完毕后,须写上誊录手的姓名。一旦出现文字错讹脱误,或改换词句,或字迹潦草,除追究抄录者的责任外,誊录官也要受到处治。
对读官,负责校对誊录试卷,两人一组,一人读原卷,即墨卷;一人读誊录卷,即红卷。
对读时,须逐字逐句校对,不得含糊苟且。如果对誊录卷中差误脱落字句和潦草难辨处对读不出者,将受到严惩。
对读完毕后,对读官须署名,并写上“对读无差”字样。然后,将对读誊录卷送与考试官批阅。为了防止誊录、对读过程中的舞弊行为,规定誊录手和对读官都用红笔书写,否则,按违纪处理。
巡绰官,负责巡视考场。
在考生进入考场后,巡绰官维持考场秩序,禁止喧哗。在考生进入号房开始答题时,巡绰官来回巡视,但不得进入号房与考生接触,只能在号门外监视。
此外,巡绰官还必须监视内、外帘官,使他们不得相互交接而泄漏事务。
但是,监督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监临、提调等官对巡绰官也要进行监督。
一旦巡绰官违禁,监临、提调等官将予以检举,审问属实后按制惩治。
为了避免巡绰官诬陷考生或向考生勒索钱财,成化十年(1474)规定,监试官要搜检入场巡绰官的铺陈衣物,不许其携带片纸文字及红、墨等笔。
在三场考试中,巡绰官要相互调用,以免作弊。而曾经担任巡绰官者,不得再次充任。
搜检官或监门官,负责对进入考场的考生搜身。搜检在考场外进行。
考生进入考场时,除允许携带试卷和笔、墨、砚外,不得带进任何片纸只字。
每一位考生都要接受搜身检查,不得拒绝。否则,遭受与怀挟作弊一样的惩处,即:枷号示众,并在本籍登记姓名,终身不得应试。当然,改名易地应试的做法是被严厉禁止的。为了确保搜检的公正性,规定搜检官自身不得携带片纸只字,且每科更换新人,监临、提调、监试等须在旁监试。
供给官,负责后勤服务。在考试之前,必须精心准备笔、墨、纸以及号房木板等;考试开始后,要为内、外帘官、书写手等服务人员及考生提供饮食服务。供给官手下有众多的人役,为了避免其透露试题或暗递文字,各处守门官军对送饭之人也要进行搜检。
从上述可以看出,为了确保乡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明朝统治者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内外帘官之间及外帘官之间形成了相互制约的监督关系,使各自不敢公然地败坏乡试法纪。
2、会试考官选任相比于乡试,朝廷对会试更为关注,故考官特别是内帘官的素质远远高于乡试考官。会试考官的组成与乡试一样,也分内、外帘官,内帘官有主考官和同考官,外帘官有提调官、监视官、收掌试卷官、弥封官、誊录官、对读官、受卷官、巡绰官、搜检官、供给官等。
(1)内帘官的选任和职责洪武十七年规定,会试主考官人数与乡试一样,为2人;而同考官是乡试的两倍,为8人。
主考官由翰林院官担任,同考官中的3人也从翰林院官员中选任,其余5人从各行省教官中择优选取。
内帘官由礼部推选,用表里作为聘礼,并赐宴于礼部。景泰五年(1454),礼部尚书胡潆提出会试同考官应由翰林院、春坊及科举出身且学行兼备的京官充任,各地教官不得担任,景帝从之,并著为令。
天顺元年(1457),英宗下令只要考官得人,内帘官人数不必拘数,使同考官人数有所增加。在成化十七年(1481)以前,《易经》、《春秋》、《礼记》三经各用同考官2人,《书经》、《诗经》各3人,共计12人。
但因《书经》、《诗经》考卷较多,便于成化十七年决定两经各加同考官各1人,使考官由12人增加到14人。
正德六年(1511),又将同考官总数增加到17人,《诗经》卷5人,《易经》卷4人,《书经》卷4人,《春秋》,《礼记》两卷未增加,仍各为2人。其中翰林官员11人,六科和六部曹官各3人。
万历十一年(1583),因《易经》考卷较多,便从《书经》同考官中抽调1人批阅《易经》卷,使《易经》卷同考官从此变为5人。
十四年(1586),又因《书经》卷较前增加,于是增补同考官翰林1人,这样,同考官总数由17人变为18人,即《易经》、《诗经》各5人,《书经》4人,《春秋》、《礼记》各2人。
18人分房批阅试卷,又有“十八房”之称。四十四年(1616),在给事中余懋孳的建议下,又增加同考官2人,分别加于《诗经》、《易经》之上,使同考官总数变为20人,即二十房。其中翰林12人,六科和六部曹官各4人。从此以后,明代会试同考官总数再未变化。
内帘官在出会试题目时,所遵循的原则与乡试相同。与乡试相比,会试题目基本上能够作到“冠冕正大”而不事“裁裂牵缀”,故内帘官因出题失误而遭弹劾治罪的事例并不多见。
会试试卷由主考官与同考官共同批阅。在同考官分别批阅后,再由主考官批语。
试卷批阅完毕,录取名单确定之后,于二月底放榜。放榜前一天,礼部尚书、侍郎与内帘官共同拆卷填榜,是为甲榜。由于会试名额极为有限,绝大多数举人甲榜无名,而被列入乙榜。
与乡试一样,内帘官还必须编写会试录,其体例与乡试录相同。
在明朝前期,会试录基本上照抄考生原卷,内帘官只对其中个别语句略加修改或润色。但在成化以后,逐渐形成了会试录文由内帘官重新改写的情形,且愈演愈烈,使会试录文失去了真实性。
会试录编写完毕后,一本用黄绫做封皮,两本用红绫做封皮装订成册,并分别用销金黄和销金经包装,由礼部尚书和郎中呈进御览。此外,还需用红绫做封皮装订九本,并用销金红包袱,分别呈进于太后、皇后和皇太子各三本。
(2)外帘官的选任和职责会试外帘官的构成与乡试外帘官的设置大体相同。
所不同的是,会试知贡举官代替了乡试中的监临官。知贡举官亦称知举贡事,明初还有同知贡举事,各一人。后不再设同知贡举事,二人都称知贡举事,由礼部尚书和侍郎担任。
嘉靖二十二年(1543)规定了知贡举官回避之法,即礼部尚书有子入试不回避,侍郎有子入试需回避,由吏部侍郎代充知贡举事。
会试监试官共二人,由各道监察御史充任。如建文二年(1400),担任会试监试官的是山东道监察御史王度和广西道监察御史俞士吉。万历十四年(1586),担任会试监试官的是浙江道监察御史宋仕和山西道监察御史陈登云。
提调官一般为二人,由礼部司官担任,如仪制清吏司郎中、员外郎和主事,主客清吏司郎中、员外郎和主事等。
收掌试卷官二人,由中书舍人、户部郎中、大理寺左寺正和左寺副、鸿胪寺主簿厅主簿等官充任。
受卷官二至四人,明初由中书舍人、刑部郎中等京官担任,明代中后期主要由各直省的同知、通判、知县等官充任,其中知县占多数。
弥封官二至五人,与受卷官一样,明初由吏部员外郎、行人司行人等京官担任,后改由各直省的知州、同知、知县等官充任。其中知县也占多数。
誊录官一般为四人,主要从各地知州、同知、通判、知县等官中选任。誊录手从国子监及顺天府各类学校中挑选,总数为七百人左右。
对读官一般为四人,初由中书舍人、行人及儒教谕、训导等官担任,后来主要由知州、同知、知县等地方官充任。
巡绰监门官一般为六人,从京卫中选任,由百户、千户、指挥金事、指挥使等官担任。一人只能充任一次。
供给官人数不等,为二至六人。一般由礼部精膳清吏司主事一人和顺天府通判、各县知县等官联合组成。
会试外帘官的职责与乡试外帘官基本相同。相对而言,会试搜检怀挟没有乡试那么严厉。明初,会试也设搜检官,其搜检中式举人的情形与乡试相似,后来略有放松。
嘉靖十年(1531),世宗进一步完善了会试搜检之法,主要措施有:
①举人每场入试,把门官军一一搜检,除印过试卷、《洪武正韵》、笔、墨、砚外,其余东西不得带入。如搜出片纸只字,立即扶出,通知本地,取消考试资格。
②查出冒名入试者,及时奏报,予以治罪。
③守门宫军对出入于考场的吏胥、里甲供应人等要用心搜检,以防泄漏试题或暗递文字。
④礼部官员首先要对从事搜检的军人进行搜身,然后,搜检军人才能对举人搜身。此举在于防止搜检军人自带片纸只字而诬陷入试举人。
⑤每位举人由官军一人看守,举人入厕及官军夫匠等人在考场中的行为及其违禁治罪等,与成化时的规定相同。
⑥在选择巡绰搜检官时,曾经有过差错的官军不得充任。一旦发现冒顶正军者,无军籍者充军,有军籍者调遣边卫。
四十四年(1565)会试之时,御史李邦珍、鲍承荫、监视周弘祖、顾廷对等四人负责场外搜检,世宗令其对入试举人严格搜身,对违禁者移送法司问罪,并在礼部前枷号一月。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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