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河北青年报与石家庄市司法局、12348司法行政热线联合创立的“百人法律服务团”举行了第306期接听读者热线活动,两个小时的时间里,二十多位读者通过热线、微信的形式在线“问法”。活动中,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成为了读者关心的一个热点。 针对其中的典型事件,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罗娜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答。
孩子和同学打闹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沈女士的孩子小龙(化名)今年14周岁,与石家庄某中学的学生小鹏(化名)是同班同学。2018年初,一次课间活动的时候,小龙拍打了小鹏一下,随后小鹏在班级外楼道里追赶小龙。在奔跑过程中,小龙摔倒,经医院诊断其右臂骨折,后来小龙在医院进行手术并住院两周。
沈女士认为,小龙受伤后不仅影响了正常上课,治疗过程中还造成了一定的花费。而小龙会受伤究其原因是因为小鹏的追赶,小鹏应该为自己的不当行为负责。沈女士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出的事,学校也应该承担责任。
沈女士咨询,具体责任应该怎样认定?
考虑过错程度及实际情况三方共同担责
刘罗娜律师建议,如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龙受伤原因系在学校下课期间与小鹏玩闹所致,虽然小鹏并未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但其追逐行为确实造成了小龙受到伤害,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当对此结果承担一定责任。但是,小鹏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小鹏的监护人应当为小鹏的侵权行为承担一定责任。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所以,如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谨慎的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由于小龙主动与小鹏打闹嬉戏,在追逐的过程中,未注意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自身受伤,其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应该由小龙、小鹏和学校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实际情况,共同承担责任。
■法律支持
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付红亮律师:15512130512
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朱志勇律师:18031116033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张曲波
■编辑/皮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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