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分的试卷为什么60分及格(100分试卷及格良好优秀都是多少分)

100分的试卷为什么60分及格(100分试卷及格良好优秀都是多少分)

首页技巧更新时间:2024-07-20 19:30:44

公职人员的“腐败”,在社会学的定义下,指的是公职人员在职位上作风不正、行为不正从而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而在大众的普遍认知下,则是会将腐败与权钱交易、结党营私这几个字相挂钩。但是仅从社会学和大众认知这两者去看的话,总是很难将腐败真正的讲清楚。因为上述两者的表述对腐败的定义都不足够清晰,它们对腐败与否的界限都没有给出清晰的定义。打个比方来讲,100分的试卷,60分是及格线,向下1分就是不合格。但是对于腐败,目前很难找到它的那根“及格线”。可能有人会说,法律就属于它的“及格线”。但是只要你对照法律条文和案例去仔细寻找就会发现,法律其实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及格线”,它确实提供了一些界限、一些范围和一些量刑标准,但确实称不上是给出了明确的“60分及格线”。当然这绝不是因为那些制定标准的人的智慧不足,而是“腐败”本身就是如此难以琢磨和寻觅。那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腐败的这根“及格线”如此难以寻觅?

我们不妨先构筑一个典型的腐败场景来进行推导。例如有两人,一位是掌握权力的公务员,另一位是有项目需要进行审批的商人。商人的申报材料有一定问题,但他通过赠予金钱的手段使得审批进展顺利。这个场景毋庸置疑构成腐败,因为它是典型的通过金钱驱动权力来越过规则行事的典型案例。判断其腐败与否的关键似乎落在了二者的身份角色,还有权力、金钱、规则等关键词上。

在提取出以上信息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对其中一些信息要素进行更改,再进行一次判断。在其他要素都不变的情况下,仅去除“规则”这一要素,假设审批材料不存在问题,商人仅仅是为了感谢公务员帮他迅速审批通过而送出金钱,权力现阶段并没有越过规则的情况下,这依然是腐败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其中涉及常在新闻中能看到的一条“与管理服务对象存在不正当金钱往来”。如果这样说,那似乎“金钱”、“角色”这两者对定义腐败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我们不妨再进一步来挖掘,去除狭义上的“金钱”,仅保留“角色”假设商人只是请为他服务的公务员吃了一顿饭,是否构成腐败?相信有人会立刻说构成腐败,因为“接受可能会影响公务的宴请”也时常能够在一些腐败案例中看到。上述问题的正确答案似乎已经呼之欲出,“角色”似乎是一切的关键,只要二者的“角色”是足以形成利益交换,是构成管理和被管理、服务和被服务对象的,那就应该构成腐败。但如果仅停留在此,那腐败的“及格线”就称不上什么难以寻觅了。但通过我们的排除法,似乎模糊的关键确实是“角色”,为了继续探寻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通过“角色”下手。

“角色”为何会与模糊的腐败“及格线”相挂钩,为何“角色”会使得界限变得模糊?首先得从“角色”本身讲起。作为社会中的人,以下简称“社会人”,必然会在社会中拥有属于自己的“角色”。这些“角色”无一例外都是社会赋予的,它们可能源自于工作、学校、家庭或者是友情等等。既然“角色”的来源如此丰富,也就意味着一个人在社会中必然会拥有不同的多种“角色”。这可以简单举例说明,“有一位年纪约40岁的男性,毕业于A大学,现在是B学校的教师且他上有老下有小”。仅从这简单的一句话,就能够推断出属于他的多种身份。例如A大学赋予了他作为A校毕业生的角色、其所从事的工作赋予了他教师的角色、他的家庭又赋予了他“父亲”、“丈夫”、“儿子”三个不一样的角色。更不用说在这句话以外的,他的不同的社交圈又会赋予他不同的角色。所以一个社会人同时拥有10余个“角色”是毫不让人意外的。这些角色,在具体的社交环境中,会以不同的重要程度赋予本人然后显现给外界。例如在学校中,“学生”、“教师”就是最重要的一种角色显现。而其余的角色,虽然也有概率对外界显现,例如“朋友”、“同事”,它们或许对一些处于这一社交场景的人来说也很重要,但是其重要性仅对部分人生效,而对于这个场景的广义社交人,以及外界的人对其角色的认知上,重要程度远不及上述的“学生”“教师”二者。通过这样一种描述,我们可以称这些在某一社交场景中,最重要的角色显现为“主角色”,其余则为“副角色”。

如此这样,我们可以再来回顾先前的宴请场景。我们可以简单抓住两个其中的两个主角色,其一是商人,其二是公务员。这两个主角色不仅仅互相对场景中的人显现,也对外界知晓这件事的人显现,尤其是我们这些旁观者。但是,根据先前的论证,我们应该知道,对于处于这个场景中的社会人而言,他们互相之间可能有其他“副角色”的显现,而且这种显现可能只存在于他们之间,并不显现于我们这些旁观者。这种“副角色”对于双方而言,可能是挚友、师徒、同学、亲人等等等等。而且这些“副角色”在二人的社交场景中,其重要性可能不亚于“主角色”本身,更有甚者,可能会高于“主角色”。

但为何我们仍然能够准确找到其中所谓的“主角色”呢?这是因为我们不仅仅是一无是处的旁观者,而是是一个已经构建了前提和场景的旁观者,是一个提前下定义的旁观者,是一个掌握了叙事选择性的旁观者。对我们而言,前提是涉及“腐败”和“宴请”,我们的叙事选择是针对公职人员的腐败的讨论,所以在这种大的前提下,“公务员”和“商人”是最敏感也是最契合这种叙事的身份,所以它们必然成为该场景中的“主角色”。

但是对于临场者而言,在他们二者的叙事中,“主角色”的定义很可能与我们截然不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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