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因此,如果阅卷老师任职受雇的学校以工资薪金的方式支付老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阅卷费是作为劳务报酬由其他单位发放的,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务热线 西安晨光公益财税国际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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