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期末试卷怎么处理(期末试卷泄露该怎么处理)

盗取期末试卷怎么处理(期末试卷泄露该怎么处理)

首页技巧更新时间:2024-09-15 19:05:37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及工作人员安排、要求及劝阻,扰乱考场秩序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5、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纸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卷上标记信息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的;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物品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条 考生违背诚信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试作弊,并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将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涂写于课桌、墙面或身体上的;

2、有意将自己试卷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供他人抄袭的;

3、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4、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电子设备、手机参加考试的;

2、传、接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互相报对答案的;

4、抄袭资料的;

5、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或利用其他手段作弊的;

6、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并给予开除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搜索、接收、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资料的;

4、考前窃取试卷及答案或考后偷改试卷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7、利诱或胁迫他人为其透题、更改成绩或提供作弊条件的;

8、组织考试作弊的;

9、曾因违反考试纪律受过处分,再次作弊的。

第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

行为之一的,按考试作弊论处,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事后查实的;

3、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监考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的;

4、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七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由学校或教育考试机构宣布证书无效,责令交回证书或者予以注销。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

第九条 对于实施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当由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现场记录,当场向违纪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登记并暂扣。

第十条

学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确认以后,立即报告年级部主任认定。

第十一条 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由年级部提交学校研究处理意见。处分决定须在全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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