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意见
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1、《行政赔偿判决书》([2023]闽03行赔终49号):该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该判决书与被告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行政行为无关;本证据反证了被告通过行政通知的方式作出的“视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判决所确认的义务”、“ 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将预留你方的赔偿款”、“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三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书面提供黄凤梅的其他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由黄凤梅的其他继承人书面确认接收赔偿款的收款账户”行政行为(以下简称:许多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其二,该判决书不是本案通知书中所确认的判决书。
证据2、《领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该证据合法性不予认可,是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该证据足以证明被告通过领款通知书(20240319号)的方式作出的许多行政行为已经构成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撤销并确认无效;证明对象不予认可,被告仅凭送达一张领款通知书就确认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这与法律生效的羁束力不符,明显扩大执行范围、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行政行为,且被告的单方面主动履行判决确认的义务,向原告方转账支付赔偿款(注:不是行政赔偿款),该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法律规定;本通知书中“答辩人将为原告方预留赔偿款”的强制措施实施行为于法无据,完全是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扩大执行范围的行政违法行为;
证据4、银行转账凭证:该证据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法律规定行政违法行为;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与原告诉请的本诉被告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不具有关联性;证明对象不予认可,该款项的品质与(2023)闽03行赔终49号的第三项生效判决的款项品质不同,是被告单方面的行为,与原告无关。
证据5、《行政裁定书》([2024]闽0302行初45号):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不同,实施对象不同,与本诉不具有关联性;其二,本诉行政行为的实施对象是“黄秋仙及黄凤梅的其他继承人”,该证据的行政行为的实施对象是“黄秋仙”,故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依法不能成立;其三,该证据裁定:驳回黄秋仙的起诉,也就是前诉还未进入审判程序,故构成重复起诉依法不能成立;证明对象不予认可,被告的证明对象依法不能成立,反证了被告自身重复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第(十)项:该法律依据的适用对象不予认可,反证了被告利用协助执行通过领款通知书(20240319号)的方式作出的许多行政行为已构成本法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之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的法律责任。被告通过本通知书的方式作出许多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同时违反本法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该法律依据的适用对象不予认可,本诉的当事人是黄秋仙及黄凤梅的其他继承人中的合法继承人黄秋仙。虽然黄秋仙是同一个人,但是,其代表的诉讼主体不同,明显和本法第一百零六条之(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的法律规定不符;再说,即使构成重复,被告作出该重复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也构成重复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违法行为,该行为撤销已没有意义,法院应当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而前诉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如此与本法第一百零六条之(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的法律规定不符。故被告适用本法依法不能成立,实属适用法律错误。
此致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24年8月16日
辩论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原告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发表法庭辩论意见如下:
一、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理由与解释如下及详见原告质证意见:
二、原告的请求合法正当,被诉行政行为构成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规定:
1、被诉的行政行为违反我国的行政行为的六大原则之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行政原则,构成 权责统一的责任原则。而本诉被告通过行政通知的方式作出许多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违法行政是必然的。我国的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判决原则是能撤销的判决撤销,不能撤销或撤销已没有意义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而本诉被告通过行政通知的方式作出的赔偿款强制预留的行政行为完全侵犯原告所应当获得的行政赔偿的合法权益;且被告通过行政通知的方式作出的许多行政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的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请合法正当,望请法院秉承事实与法律判如所诉。
此致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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