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郎,我看你高考复习辛苦,
我这有份高考答案,你要不要?”
2019年5月
还是大二学生的林某为赚些零花钱
想着又临近高考
便雇佣“枪手”答题、贩卖高考答案
原以为自己的计划天衣无缝
怎料还是难逃法网
2019年5月底,被告人林某、刘某文共谋买卖2019年高考试题、答案赚钱。林某通过网络找到安徽籍高考复读生朱某(另案处理),经双方协商,林某以4万元的价格将2019年高考试题、答案卖给朱某,朱某随即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林某,又于2019年5月31日转账39800元到被告人林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主要钱款交由刘某文管理。之后,林某网购用于作弊的智能手表并寄给朱某,用于朱某高考时接收答案。
林某想着朱某付款很干脆,想着朱某家庭条件应该不错,便想多要些钱花。于是,林某以朱某转入的银行账户已是死卡,需联系并支付转账金额的20%的手续费后才能拿到钱,其仅收到32000元为由,从而骗取朱某8000元,并非法占为己有。
与此同时,被告人刘某文在贴吧上联系到了有着同样需求的高考考生滕某(另案处理),并将其联系方式推送给了林某。林某又通过滕某介绍,添加了能提供当年高考题的杨某(另案处理),杨某表示他将在高考的考场上用手机拍摄的形式将高考试题传给枪手,由枪手作答后,再将高考试题和答案传输给林某,林某同意,并支付给杨某定金1000元。
之后,林某为独吞钱款,假借朱某的母亲发现朱某向其二人购买高考试题,认为其二人是骗子,要求退还购买高考试题的款项理由,让刘某文退还钱款。刘某文担心事情暴露,便将违法所得35000元转至被告人林某指定的账户。
2019年6月7日上午,林某将从杨某处购得的2019年全国高考语文试题、答案,通过短信和聊天软件发送给正在参加2019年高考的考生朱某、滕某,并告知刘某文。
自以为做的天衣无缝的林、刘二人,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一举一动皆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中,杨某也因在考场作弊被监控老师当场抓获。
2019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林某、刘某文在沙县家中分别被沙县公安抓获归案。
到案后,被告人林某、刘某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诈骗罪行。
●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刘某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高考试题、答案,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提供答案、试题罪。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合评判,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被告人刘某文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三明中院提出上诉。
三明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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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三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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