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郝铁川
科举制度是中国从隋唐到明清1300年间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重要制度,防范科举考试作弊是这一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历代统治者为了防范考试作弊殚精竭虑,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
第一,严格防范考官舞弊。规定了主考官员及其他参与考试官员的亲戚子弟的回避制度。唐代考官的亲戚故交如果参加考试,就必须另设考场,另派官员主持,谓之别头试。宋代除殿试外,所有考试都有别头试。凡主考以及地方长官子弟、亲属乃至门客,解试与省试都要另外设置考场。清代乾隆时规定,主考、同考官,诸监考官,参与试卷弥封、誊录、对读、收掌等官员的子弟都要回避,不许进入考场。中央派遣到各省乡试的正副主考,应避免派回考官原籍。
制定考官本人必须遵守的制度。宋初开始实行锁院制度,即主考官员接到任命诏书当日,便不许回家,必须立即赶赴尚书省贡院锁宿。在大约五十天的时间内,不得回家探亲,不得接见亲故,不得与外界书信联络。礼部委任京官担任乡试考官,上路后不许携带家眷、游览会友。进入所委任省境后,就必须封上所坐轿门,径直进入贡院锁宿,直至考试阅卷结束。
第二,严格防范在试卷中作弊。考生的答卷可以成为考生与考官串联作弊的渠道,为此法律作了一些规定。
试卷要实行弥封(亦称糊名)。即将试卷卷首考生所填写的履历部分(姓名、年岁、形貌、籍贯、父祖姓名等)翻折封盖,骑缝加盖关防标记。唐代始有糊名,宋代成为一项制度。
为了防范考官设法偷拆封印,辨认字迹,法律规定了试卷誊录制度。即把考生的全部试卷让誊录手用朱笔誊抄一遍,然后封存墨卷(考生原答卷),而将朱卷送给考官批阅。这样就可能隔绝了考生与主考官的关节相通。
第三,严格防范考生作弊。法律对考生事前事后、试场内外都有严格的禁令。
考试前让考生之间互相担保。在科举考试的第一层级——童生试(即考秀才)中,法律规定了考生互保、认保两种结保。考生互保是指报考时将同考者五人组成一组互保,如果有舞弊发生,这五人同罪。由此让考生们互相监督;认保是选择高年级的廪生作为保证人,又称廪保。
进入考场时要点名、搜检。点名时,监考官高声唱出考生姓名,考生必须大声应答,并唱出某人作保,保人也随即应唱作证。监考官再核对考生亲自填写的履历表上的形貌特征,如果无误,即准予放行。因为科举考试中存在冒籍现象。点名、唱名也就成为一道关卡。此外贡院专派审音官员在场辨别考生口音,以识破冒籍考试者。
对考生进行搜检。元代曾令考生沐浴更衣才可入场。明清规定考生必须穿拆缝衣裳、单层鞋袜,不许携带双层夹里之衣被,砚台不许过厚,笔管必须镂空,糕饼必须切开。还要解开头发,脱光衣服,查看考生耳鼻和下身毛发是否藏有书籍文字,一旦搜出携带书籍文字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并带枷铐在贡院门前示众。
防范考生答卷过程中作弊。考生入贡院后,走进各自答卷、休息、用餐的号房。号房无门,以便考官监视。每排号房都设有栅栏门,此时关闭上锁,严禁考生在考场四处走动,以防传递交流。正式考试后数小时,监考官逐个检查考生试卷,并在试卷上考生当时亲笔所写的最后一行处盖上印戳,使考生无法互相借代和交换试卷。发给考生的考卷附有草稿纸,草稿纸上笔迹与内容必须与试卷正文一致,不然就会被怀疑舞弊。考生如在试卷上有添注涂改,必须在卷末注明,不得有出入,否则取消考试资格,由此防止他人事后作弊,涂改试卷。为了防止考生与考官约定在诗文中藏有暗号标记,还规定考生在做应试文(八股文)时,在文章的起首、承接、转折、结尾等处,必须使用规定的连接词等。
考生考取秀才、举人、贡士(即通过会试了,还未参加殿试取得进士资格)后,还需要去作亲供。清代规定,凡是考取秀才、举人、贡士后,必须去有关部门当场填写亲供,即在官员监督下亲笔填写履历表,除了年龄、籍贯、形貌等常规外,还需在亲供内默写数行答卷上的文字,与墨卷一起呈送礼部,核对笔迹与试文,以防伪冒。不填写亲供的,不准参加更高一级的考试。
上述举措表现了古代统治者对科举考试公平公正的重视。科举制度的实质是用考试的办法来进行公平竞争,尽管它有许多局限和弊端,但总比没有标准的任人唯亲要好得多。科举制度已成为历史,但考试仍在延续。研究历史上的科举考试制度,可以为当今的各类考试改革,尤其是为高考改革提供参考借鉴。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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