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舟山日报-舟山网
何女士来电咨询:
前不久我在公园里捡到一台笔记本电脑,当时在现场询问了很多人,但是没有人来认领。我没有将其交给派出所,只是在公园管理处留了自己的电话号码,等待失主主动联系我。我没有占有这台笔记本电脑的想法,但迄今为止已经7个月了,这台笔记本电脑是否就归我自己所有了?
董律师答:
根据何女士对捡到笔记本电脑的过程描述,这台笔记本电脑应该属于遗失物。遗失物是指原本对物品享有所有权的人丧失了对该物品的事实占有,但未有放弃笔记本电脑的意思表示,故何女士的行为就是拾得遗失物。《物权法》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拾得遗失物的行为作了相同的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上述条款明确,何女士在捡到笔记本电脑后,应该找到失主返还财物,在不知道失主的情况下,也可以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何女士捡到的遗失物后,应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发布招领公告。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也会出现遗失物无人认领的情况。《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民法典》将《物权法》中无人认领六个月的时间改为一年,延长了认领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私权利的空间。
综上,因为何女士拾得遗失物的时间节点在《民法典》生效之前,那么仍旧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何女士应该将这台笔记本电脑交给公安机关,由他们发布招领公告,如果六个月内无人认领,则该财物归国家所有。如在《民法典》生效后拾得遗失物,流程一样,但无人认领的时间扩展到一年,如果一年之内无人认领,则该财物归国家所有。(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 董力豪律师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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