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是不是我在哪里上班,就只有专门管理这片的公安局才有权限调查我的违法记录,是专门去处理我的公安局调档案的那种?
回答:
你说的这种情形曾经存在过。
已经是很遥远的事情了。
大约在我上大学的时候,我们的指纹学老师就曾经讲过,在遥远的过去,电脑尚未普及的年代,信息化的管理还比较原始。
比如嫌疑人指纹信息的管理。
如果想要对比前科人员的指纹,或是要串并案,就只能通过人工方式进行比对。
彼时的指纹信息,都是以指纹卡的形式存档。
比如涉及到流窜作案的,不同地市出现了手法相同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为了串并案件侦查,就会比对提取到的指纹。
具体怎么比对呢?
就需要出差到不同的地方,然后将前科人员或是现场提取到的指纹信息,用肉眼逐一比对。
有没有工具呢?
有的,唯一的工具就是放大镜。
类似的,还有户籍信息的管理。
这种现象,一直到我大学快毕业时,随着信息化在公安系统的普及,才得到逐步的好转。
电脑普及后,相应的文字、图形信息都可以通过电脑处理,信息存储问题得到了解决。
网络发展后,不同地方的信息可以通过网络传输,信息共享问题得到了解决。
于是再也不会出现你所说的那种情况。
为了调取某项信息,还要专门跑去出差才可以获取。
这种原始的、落后的,不适用于现代社会发展的方式,逐渐被新的方式所取代,这一切都要归功于科学的发展进步。
这样看来,你的个人信息,完全不需要专门跑到你工作所在地的辖区才能调取。
通过网上的大数据平台,就能够获取你的相关信息。
这种情况当然会伴随隐私暴露的问题。
其实这里面就存在一对矛盾。
即公权与私权的矛盾。
公安机关调取相应的公民信息,属于公权行为,而公民的隐私权属于私权。
众所周知,公权来处于私权的部分让渡或全部让渡。
没有私权的让渡,就没有公权。
两者之间是辩证的此消彼长的关系。
如果过于强调私权,让私权零让度,充分保护隐私权。
表面上是极好地保护了隐私权,但却存在其它风险与隐患,甚至弊大于利,甚至弊远大于利。
这是因为,刑事案件发生后,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公安机关想要调取嫌疑人的相关信息时,发现隐私权是绝对保护的。
隐私权没有得到让渡,连公权力都无法介入。
于是,案件的侦查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合法保障。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就需要让渡一部分私权。
只有这样,才能让公权在保护其它私权时,能够发挥作用,能够快速及时,高质效地保护法益,保障权利。
当然,话说回来。
一切公权力都必须在一定的框架内使用,也就是必须合法合规。
调取公民信息的公权力行使,也需要在对应的法律框架之内,按照一定的规范流程来调取。
对于敏感隐私信息,也许需要立案后才能调取。
任何信息的调取,都需要有相应的审批。
获取的信息,不得外泄或任意公布。
总之,一切信息的调取需要依法依规进行。
但如果是非法,甚至违法调取公民信息,仅仅是利用了工作的便利,却并未审批,未得到合法授权,则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