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将于 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本次发布的新标准
●强化非金属材料防火阻燃要求,针对弹性软垫材料、纺织品、皮革、电气回路导线等不同类别非金属部件分别规定了防火阻燃指标。
●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
●增加电动机低速运行转矩、空载反电动势、电感值差异系数的要求。
●完善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防篡改要求。
●提升制动性能要求,减小了车辆最大制动距离。
●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55kg提升至 63kg。
●新增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要求,明确了生产企业应具有与电动自行车整车产能相匹配的整车及车架等主要零部件的生产能力、检测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
●要求电动自行车具备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其中对于除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用途之外的电动自行车,在销售时可由消费者选择是否保留北斗定位模块。
●不再强制要求所有车型均安装脚踏骑行装置,改为由生产企业根据车型的实际需要设计和安装。
●明确电动自行车鼓励安装后视镜。
●要求生产企业明确电动自行车的建议使用年限,并在铭牌、产品合格证上进行标注。
新标准实施后
将降低火灾事故隐患和危害
减少交通事故风险
有效防范非法改装
提升车辆整体安全性能
更好满足咱们日常使用需求~
确实值得期待
不少企业/消费者会问
那自己之前生产/使用的电动车
不满足要求怎么办?
考虑电动自行车企业开展产品设计生产并完成检测和认证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故新标准设置了8个月的生产过渡期:
1.对生产企业:在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企业既可以按照旧标准生产,也可以按照新标准生产;
2025年9月1日以后,所有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符合新标准要求。
同时,为便于符合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分消化,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新标准额外给予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按照旧标准生产的车辆3个月的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
2025年12月1日之后,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必须符合新标准规定。
2.对消费者: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会被强制淘汰,可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借助以旧换新等政策加速更新换代~
乌鲁木齐交警温馨提示:
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朋友们,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尚未登记的请在过渡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切莫拖延,以免错过过渡期导致无法上牌,给您的出行带来不便。让我们行动起来,为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供稿:车管所
来源: 乌鲁木齐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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