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何方迪
哪些行为会被判定为违纪行为?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近日,成都市教育局出台《成都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看看具体有哪些。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考试规则》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场或考场周围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将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者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8.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9.将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考生有本条所列第1款至第7款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目考试笔试满分的20%;考生有本条所列第8款考试违纪行为的,扣除该科目考试笔试满分的50%;考生有本条所列第9款考试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考试的笔试成绩。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3.携带或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7.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故意损毁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9.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招考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评卷过程中答案雷同,经核实属实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的笔试成绩。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该科目考试的笔试成绩:
1.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内容、答案、图像等信息的;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秩序,经教育不改正的;
3.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经教育不改正的;
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5.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6.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中,指标到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指标到校生资格,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高中阶段学校在校学生情节严重可开除学籍。
1.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2.参与、组织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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