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了商事合同,约定合同适用英国法。现甲乙两公司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某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若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时将合同适用的法律变更为苏格兰法,应准许
B若英国存在多个法域,该合同纠纷应适用伦敦所在的英格兰法
C若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时约定该纠纷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国法,应从其约定
D该纠纷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民法典》
文字解析
选项A正确。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选择或者变更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所以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时变更选择是可以的。
选项B错误。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某案件以外国法为准据法,并且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法律的(存在多个法域),直接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选项C错误。这个选项有一定的迷惑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题干中已经明确表示,当事人约定该合同适用“英国法”。所以本案中的诉讼时效应该适用英国法。
注意,诉讼时效,是适用基础民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并不是按照基础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简单理解就是诉讼时效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附随于基础关系的结果,而非规则。本案中作为基础民事关系的合同,其法律适用结果是英国法,所以诉讼时效也适用英国法。
选项D错误。
参见C项解析。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甲公司在德国汉堡登记注册,主营业地在波兰华沙,在新加坡有一分公司。新加坡分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授权在中国独家经销的合同。甲公司得知后诉至中国某法院,主张其新加坡分公司和中国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经常居住地是波兰华沙
B甲公司是波兰籍公司
C若新加坡分公司和中国乙公司的合同未选择法律,该合同应适用新加坡法
D若新加坡分公司和中国乙公司的合同未选择法律,该合同应适用波兰法
文字解析
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的经常居所地是其主营业地。如果存在多个主营业地,则以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主营业地作为具体案件中法人的经常居所地。根据题干的表述,显然甲公司的主营业地就在波兰华沙,应当被认定为其经常居所地。
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法人的国籍是其登记注册地,也就是成立登记地。题干中甲公司在德国登记注册,显然是德国籍公司。
选项C错误。本选项考查的是合同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里的特征性履行方指非金钱义务方,也就是不需要给钱的那一方。在买卖合同中就应当是合同的卖方。
题干中,新加坡分公司与我国乙公司签订在中国独家经销的合同,在二者之间,显然新加坡分公司为卖方(新加坡分公司将货物出售给中国公司,中国公司再进行售卖)即特征性履行方,其经常居所地在新加坡。那么如果双方未选择法律,该合同应当适用新加坡法或者其他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这个规定中,千万不要忘记“或者”。至于其他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哪个呢,在司法实践中由法官自由裁量。题目中则必须出现“最密切联系的”,你无权裁量。C项错在少了“或最密切联系”。
选项D错误。参见C项解析。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在渤海湾勘探开发海底石油资源的合同。关于该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哪个?
A两公司的纠纷在我国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B因合同在海上履行,该纠纷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C两公司可约定将纠纷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D两公司可协议选择由英国法院审理此案
文字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并且只能适用我国法律。但并不排除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大家注意,专属管辖指针对“法院”的专属,不涉及仲裁。也就是说你要想到法院解决争端,就只能到中国法院。但不妨碍双方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
选项B错误,参见A项解析。另外注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处理的是国家之间的争端,具体诉讼中自然人和法人可能作为诉讼对象。但不处理各国私人之间的纠纷。
选项C正确, 参见A项解析。
选项D错误,参见A项解析。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埃及人甲与印度人乙的经常居所和主要财产都在上海,现二人在上海某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子在上海出生,其子出生时不具有中国国籍
B只要该诉讼尚未了结,甲乙二人就不得离境
C诉讼离婚及夫妻财产分割事项均应适用中国法
D甲乙可就夫妻财产分割事项协议选择新加坡法
文字解析
选项A正确。我国《国籍法》对因出生取得中国国籍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
第一,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第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大家注意,上述三种情形有两个大前提:要么父母一方或双方是中国人;要么父母双方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对于父母双方是外国国籍的,其子女并不能依据出生在中国的事实获得中国国籍。总而言之,中国国籍还是很精贵的。我们首先考虑的是血统,出生地只是一个父母无国籍时的补充。
选项B错误。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外国人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且经过人民法院决定的,不得出境。对于民事诉讼来说,要想产生外国人不得出境的结果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未了结”,一个是“人民法院决定”。本选项中少了人民法院决定这一条件。
选项C错误。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本案中离婚问题适用中国法是正确的。
夫妻财产分割则应该按照夫妻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决定所适用的法律。首先,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注意这里的选择是有地域限制的)。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既没有选择也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在本案中就是双方首先可以选择适用埃及法、印度法或中国法。如果没有选择,则应该适用中国法。
选项D错误。参见C项解析。注意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法律选择是有地域限制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久居上海的德国籍夫妇洛克和玛丽去年赴云南收养了女孩小梅。小梅的亲生父母就收养关系的解除向上海某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法律适用的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收养条件应适用德国法
B收养手续应适用中国法或德国法
C收养解除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效力应适用德国法
文字解析
提示:收养各个环节的法律适用规则都不考虑国籍。
选项A错误。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在本案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都在中国,所以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都应该适用中国法。
选项B错误。参见A项解析。
选项C正确。收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或法院地法。本案中收养时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法院地也在中国。所以收养的解除应该适用中国法。
选项D错误。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本案中收养时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也在中国,所以收养的效力适用中国法。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中国乙公司与西班牙甲公司签订合同进口一批货物,合同选用CIF2020,同时约定甲公司应为该批货物投保水渍险。甲公司将货物交承运人装船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选用《海牙规则》)。后在海运途中货物因遭遇恶劣天气部分毁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为该批货物投保一切险
B承运人应赔偿货物损失
C保险公司应赔偿货物损失
D因货物部分毁损,中国乙公司有权要求减价
文字解析
本题中甲公司为卖方,乙公司为买方。
选项A错误。根据《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中卖方有义务为货物购买保险。具体险种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只购买平安险即可。题目中双方已经约定购买水渍险,那就按照双方的约定购买即可。
选项B错误。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损失免责。其实这也属于民法中的一般免责事由,很好理解。
选项C正确。在水渍险中,保险公司对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货物损失应该承担责任,这也是水渍险和平安险的主要区别。
选项D错误。这个点有一定的迷惑性,要注意对考点的挖掘。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货物损失属于风险,所以这个选项考查的是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根据口诀:D组在目的地(途中风险卖方担),其余装运地(途中风险买方担)。CIF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装运地就已经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应该由买方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所以中国乙公司作为买方应该自行承担该风险,不能要求减价。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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