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年高考试卷被盗事件原卷(03年高考试卷被盗处理了多少人)

03年高考试卷被盗事件原卷(03年高考试卷被盗处理了多少人)

首页技巧更新时间:2024-11-30 06:52:56

摘要:作为困扰敦煌学界一百多年的公案,李盛铎等人窃取甘肃解京敦煌写卷一事还缺乏关键性证据,即如何证明李盛铎等人的占有行为并非正当。调查取证的对象不在于被盗写卷本身,而在于当时为了掩盖盗窃行为而被撕裂充数留存在中国国家图书馆中的敦煌残卷。通过对两组断裂数量最多的国图藏卷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它们在古代使用时间不长,断裂方式非常一致,纸张长度普遍接近,千字文号相对集中,残卷之间的撕裂痕迹明显呈现出人为故意的特征;与此相似,其他34组包含6号以上、能够直接缀合的北敦13800号以前的国图残卷也呈现出惊人一致的特征。这些数量庞大、被人为撕裂的残卷,正是李盛铎等人有组织地掩盖自己非法窃取敦煌写卷的关键证据。新见档案所见原解经委员武向晨题跋中自述的解京写卷装运细节,也为李盛铎等人为何采用上述撕裂方式提供了重要的文献佐证。

一 、李盛铎等人窃取敦煌写卷传闻的复核

李盛铎、何彦升、刘廷琛等人窃取甘肃解京敦煌写卷一事,流传众口,乃敦煌学术史上的一大公案。其中过程,荣新江、王冀青、刘进宝等人言之已详[1],然所据史料主要来自罗振玉、徐珂、郑振铎、张虹等局外人的转述,具体事实和细节每多龃龉。因史料原文前人多有节取改易,每生疑窦,为存真故,今不避冗繁,依时间顺序,排比如下[2]:

1.往者伯君(伯希和)告予,石室卷轴,取携之余,尚有存者。予亟言之学部,移牍甘陇,乃当道惜金,濡滞未决。予时备官大学,护陕甘总督者,适为毛实君方伯庆藩,予之姻旧,总监督刘幼云京卿廷琛,与同乡里,与议购存大学。既有成说,学部争之。比既运京,复经盗窃,然其所存尚六七千卷,归诸京师图书馆。及整比既终,而滔天告警。(1913年,罗振玉《鸣沙石室佚书序》)[3]

2.时护甘督何彦升有子在都,故先落其手,佳者复悉为所留。其妇翁李盛铎,且分得唐人所写《礼注》《书经》等,尤可宝贵。凡与何子相契者,无不得之,有分至数百卷之多者,故厂肆出售不绝也。(1917年,徐珂《清稗类钞》鉴赏类”伯希和得敦煌石室古物”条)[4]

3.博士(伯希和)为言,石室尚有卷轴约八千轴,但以佛经为多,异日恐他 人尽取无遗,盍早日构致京师乎?予闻之欣然,以语乔茂蘐(乔树柟)左丞,请电护陕甘总督毛实君方伯,托其购致学部。予并拟电,言需款几何?先请垫给,由部偿还。乔君携电上堂白之(唐景崇)。则电允照发,而将还款语删去。予意甘肃贫瘠,若令甘督任此,必致为难。乃复提议于大学,由大学出金。总监督刘公(刘廷琛)亦谓大学无此款。予曰:“若大学无此款,由农科节省充之,即予俸亦可捐充。”刘公始允发电。逾月,大学及学部同得复电,言已购得八千卷,价三千元,两电文同。部中初疑价必昂,闻仅三千元,乃留之学部,不归大学。及甘省派员解送京师,委员某为江西人,到京不先至部,而主其同乡某(李盛铎)家。其同乡乃竭日夜之力,尽窜取其菁华。卷数不足,乃裂一轴为二三以充之。解部后,予等转不得见。后日本京都大学诸教授来参观,予等因便始窥其大略而已。(1931年,罗振玉《集蓼编》)[5]

4.宣统纪元,予备员学部。伯希和博士既告予敦煌石室尚有残卷八千轴,予 乃怂恿部中购取。明年(1910),由署甘督毛公(毛庆蕃)遣员某运送京师。既抵春明,江西李君(李盛铎)与某同乡,乃先截留于其寓斋。以三日夕之力,邀其友刘君(刘廷琛)、壻何君(何震彝)及扬州方君(方尔谦),拔其尤者一二百卷,而以其余归部。李君者,富藏书,故选择尤精。半以归其壻,秘不示人。(1937 年,罗振玉《姚秦写本僧肇维摩诘经解残卷校记·序》)[6]

5.由罗振玉、李盛铎他们为首,经过当时的学部,行文到甘肃省,叫他们把 王道士扣押起来,并把敦煌千佛洞宝库里所余存的古写本等等扫数运京。在这个时候,甘肃省的大大小小的官僚们也开始知道这些古写本和古画的可宝贵,便一层层的盗窃篡取,只送了八千六百多卷的古写本到北京来。这些古写本存在李盛铎处很久。他又细心拣选了若干遍,把略略有意义的、有比较新鲜资料的古写本,全都攘为己有,而将当时认为不大有价值的佛经写本,留给当时的学部。把比较长的卷子,撕裂为二、为三,以凑足原来八千六百多卷之数。(1951年,郑振铎《敦煌文物展览的意义》)[7]

6.何彦升于宣统二年官甘肃藩司,代理巡抚,当其任内,适学部咨陕甘总督 调取敦煌经卷,着何氏收购到京。抵京后何氏先交其子鬯威(名震彝)。时官中册数,报有卷数而无名称及行款字数,故一卷得分为二三,以符报清册之卷数。何鬯威为李木斋盛铎之婿,故菁英多归李氏及何氏。李之亲家刘廷琛与其亲友亦 分惠不尠。[1955年,饶宗颐《京都藤井氏有邻馆藏敦煌残卷纪略》转述张虹(字谷雏)听闻故京老辈所云][8]

既然是局外人的转述和追忆,上揭材料不可避免地带有想象和矛盾之处,基本事实存在以下疑义:

一是窃案地点。罗振玉、郑振铎认为发生在李盛铎家,徐珂、张虹所据传闻说在何震彝家。

二是盗窃的实施者。罗振玉、郑振铎指认李盛铎,第4条材料中并说刘廷琛、何震彝、方尔谦是从犯;而徐珂、张虹所据传闻则指认何震彝,只是何震彝又将部分赃物分给了亲友,张虹之说更直陈亲友即李盛铎、刘廷琛。

三是盗窃所涉对象的数量(即解京文献的总数)。罗振玉由1913年的不知详情,到后来的八千卷(轴),存在一个认识的发展过程;郑振铎则说八千六百多卷。

四是盗窃所得写卷数量。徐珂说何震彝的亲友有人分得数百卷,以此推测被盗写卷总数应该更多;罗振玉则说有一二百卷[9]。

五是窃案的证据。这是最关键的地方,6条材料竟然都没有提及。

有人可能会说,李盛铎、何彦升、刘廷琛旧藏敦煌写卷都在人间,这不是赃证吗?可惜还真不能这样简单处理。近代以来收藏敦煌文献者自多,总不能说他们都是从解京敦煌写卷中偷窃而来的。而且,作为主要嫌疑人的李盛铎,早在 1910年便借机对到他家参观《志玄安乐经》《道德经注》《汉书》《唐律》等贵重敦煌遗籍的日本学者羽田亨说,“当年为了搜集上述书籍曾遣专人特赴敦煌”[10],为自己所藏敦煌写卷的来源安排了“合理”的说法。

那么,众口一词的李盛铎等人盗窃敦煌写经案,难道只能以事实不清、查无实据的疑案收场吗?不然。盗窃是一种无正当权利而占有他人财产的非法行为,具体到李盛铎等人窃案而言,占有对象是藏经洞出土而由甘肃政府押运进京的敦煌写卷,所有者是国家,占有者是李盛铎等人,破案的关键在于证明李盛铎等人的占有行为并非正当。否则,他们旧藏的敦煌写卷是不是非法所得的赃物就无法确定,盗窃行为也连带不能成立。

好在对于李盛铎等人的盗窃传闻,第3、5、6条材料提供了一致的看法——因解京写卷的总卷数是固定的,所以挑出菁华留下来,撕裂剩下的长卷以充数。因此,证据不在于被盗写卷本身,而在于为了掩盖盗窃行为而被撕裂充数的残卷中。也正是基于上述作案方式和办案思路,郑振铎早在《敦煌文物展览的意义》一文中便提出了一种合理可靠的调查取证方法:“现在《敦煌劫余录》(陈垣编)里所著录的,凡可把数卷的残帙接连成为一卷的,都是那时候窃取撕裂的赃证。”[11]这种人为撕裂的“赃证”当然多多益善、越成体系越好。

不过,由于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文献图录2005—2012年才正式刊布,因此,随着《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简称《国图》)的出版,学术界才终于拉开了国图藏卷批量缀合的序幕,郑振铎半个世纪前提出的设想终于有望成为现实。举其大者,《国图》条记目录在国图馆藏范围内作了大量的缀合复原,张涌泉及其学术团队基于对全世界公私收藏机构所藏敦煌文献的全面普查,使敦煌残卷缀合更加全面和深入。其中,徐浩、朱若溪、张磊、周思宇、罗慕君、张涌泉更将国图馆藏内残卷缀合实践与人为撕裂、李盛铎等人监守自盗联系了起来[12]。不过,相关研究还带有举例性质,推测多而实证少,据此定案,尚欠稳妥。

有鉴于此,我们将在国图馆藏内残卷缀合实例的基础上,通过实证分析,结合新见档案,由点到面,系统抉发李盛铎等人窃取敦煌“劫余之物”的证据,使这桩困扰敦煌学界一百多年的公案走向定案,从而进一步推动敦煌文献的复原工作。

文中“北敦”指《国图书馆藏敦煌遗书》(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2012年版,简称《国图》)编号,“浙敦”指《浙藏敦煌文献》(浙江教育出版社2000 年版)编号,“羽”指《敦煌秘笈》(日本大阪武田科学振兴财团2009—2013年版,简称《秘笈》)羽田亨编号。《劫余录》为陈垣编《敦煌劫余录》(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的简称,《中田录》为中田笃郎编《北京图书馆藏敦煌遗书总目录》(日本京都朋友书店1989年版)的简称。文中可直接缀合的卷号之间用“ ”相接,不能直接缀合的卷号之间用“…”表示。为了表述方便,对于写卷保存状况的描述,“首”指写有首题的经文首纸(不考虑有无包首),“尾”指写有尾题的经文末纸(不考虑有无拖尾),“前”侧重指首纸已缺失,“后”侧重指末纸已缺失,“长卷”指撕裂前的写卷(不考虑有无首、尾)。前人对写卷的定名和前人的缀合成果,本文尽其所能予以注明,敬希读者知悉。

二 、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写卷断裂最多之例的分析

到目前为止,国图馆藏范围内能够缀合为一的敦煌写卷中,包含残卷号数最多的有以下二例。

(一)北敦4416号 北敦4438号 北敦4410号 北敦4408号 北敦4474号 北敦4503号 北敦4514号 北敦4328号 北敦4349号 北敦4521号 北敦4340号 北敦4347号 北敦4455号 北敦4513号 北敦4754号 北敦4760号 北敦4436号

1.北敦4416号(北2133;昆16),见《国图》59/319B—320A。首残后缺,2纸(纸长45.6 47厘米)[13],存54行(首纸26行,次纸28行),首11行下残。首题“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卷第五十二”。首纸背面前端有勘记“六/六”,皆系原卷帙次。

2.北敦4438号(北2136;昆38),见《国图》60/113A—113B。前缺后残,2纸(纸长47.8厘米)存29行(前一纸28行,后一纸仅存首行下部3字右侧残画)。

3.北敦4410号(北2137;昆10),见《国图》59/265A—265B。前残后缺,1纸(纸长47.8厘米),存28行,首行下端4字右侧略残。

4.北敦4408号(北2138;昆8),见《国图》59/256A—256B。前缺后残,2 纸(纸长47.7 1.6厘米),存29行(前一纸28行,后一纸仅存首行下部4字右侧残字)。

5.北敦4474号(北2139;昆74),见《国图》60/231A—231B。前残后缺,1纸(纸长48厘米),存28行,首行下端右侧残损。

6.北敦4503号(北2140;岗3),见《国图》60/323A—323B。前后皆缺,1 纸(纸长48厘米),存28行。

7.北敦4514号(北2141;岗14),见《国图》61/15A—15B。前后皆缺,1纸(纸长47.9 厘米),存28行。

8.北敦4328号(北2142;出28),见《国图》58/227B—228A。前后皆缺,1纸(纸长48厘米),存28行。

9.北敦4349号(北2143;出49),见《国图》58/309A—309B。前后皆缺,1纸(纸长48厘米),存28行。

10.北敦4521号(北2144;岗21),见《国图》61/41A—41B。前后皆缺,1 纸(纸长48厘米),存28行。

11.北敦4340号(北2145;出40),见《国图》58/268B—269A。前后皆缺,1纸(纸长47.8厘米),存28行。

12.北敦4347号(北2146;出47),见《国图》58/305B—306A。前后皆缺,1纸(纸长48.2厘米),存28行。

13.北敦4455号(北2147;昆55),见《国图》60/153A—153B。前缺后残,1纸(纸长47.5厘米),存28行,末行左侧略有残损。

14.北敦4513号(北2148;岗13),见《国图》61/14A—14B。前残后缺,2 纸(纸长1.7 47厘米),存29行(前一纸仅存末行若干字左侧残形,后一纸28 行)。

15.北敦4754号(北2150;号54),见《国图》63/252B—253A。后部如图1右部所示,前缺后残,2纸(纸长48 1.7厘米),存30行(前一纸28行,后一纸2行),末行中上部残泐。

16.北敦4760号(北2151;号60),见《国图》63/280A—280B。如图1中部所示,前后皆残,2纸(纸长44 1.9厘米),存28行(前一纸27行,首行下端残泐;后一纸仅存首行末字右侧残画)。

17.北敦4436号(北2152;昆36),见《国图》60/100B—101B。前部如图1左部所示,前残尾全,2纸(纸长47.8 43厘米),存47行(前一纸28行,后一纸19行),首行下端右侧略有残泐。尾题“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卷第五十二”。

按:上揭17号皆为卷轴装写卷,一纸28行(首纸26行),行17字,楷书,有乌丝栏。除首尾两号有经题外,其他15号无题,《劫余录》均定名为《大般若经》卷五二初分辩大乘品十五之二。《中田录》已正确指出后16号可依次直接缀合,我们依据经文相接、裂痕吻合、行款一致、字迹似同的原则,在前面又补缀了原卷卷首北敦4416号[14],缀合后该卷首尾俱全,得成完璧,相应经文参见《大正藏》T5/292A1—298A1。

首先,根据卷首北敦4416号首纸背面前端的古人点勘记“六/六”,我们有理由推断,全卷在近代藏经洞开启前是连成一体的,并未发生分裂[15]。

接着,进一步审视全卷保存状况可见,除了卷首裂隙纵横、首11行下残、次纸中部尚存裂痕、前2纸上下边缘有明显磨损以外,在不考虑断裂的情况下,其他各纸干净整饬、边缘光滑,还算崭新,并无写经长期使用后出现的磨损残破、伤痕遍布、裱补重叠的迹象,推测该经虽经使用,但时间不会很长。

从断裂方式看,除经题所在的首纸、末纸外,残卷断裂处大多在二纸相接处,初看很像是浆糊松动所致。然而,正常环境下,这种情况或者出于年深日久的卷舒拉扯,这跟全卷较为崭新的保存状况相背;或者出于纸张粘贴不够牢固,但这又与事实不符。比如3纸与4纸(即北敦4438号与北敦4410号)、5纸与6纸(即北敦4408号与北敦4474号)、14纸与15纸(即北敦4455号与北敦4513号)、16纸与17纸(即北敦4754号与北敦4760号)17纸与18纸(即北敦4760号与北敦4436号前一纸)之分裂,都粘连着前后纸张的小块残片,因而纸张的长度在整纸47.8—48.2厘米的基础上略有增减;尤其是北敦4513号前部、北敦4754号后部的断裂,更非始于纸张相接处,而是粘连着前后纸张的一两行文字,纸张长度的变化更为突出,说明纸张事实上粘贴得相当牢固,不是浆糊松动能够解释的。

为了直观呈现纸张保存状况和断裂处的特点,今选取第16、17、18三纸缀接处如图1所示。

图1 北敦4754号(后部) 北敦4760号 北敦4436号(前部)缀合图

在计算各号纸张数量时,我们出于缀合的精密需要,凡是整纸前后粘连的带字残纸,哪怕只是一点一画,都算作一纸。不过结合图1所示,北敦4760号的后一纸(见图1左部),其实只是粘连着北敦4436号前一纸首行末字残点的面积极小的残片,如果纸张计算尺度不如此严苛,把北敦4760号视作1纸也无不可。再进一步,卷子后面粘连着后一纸一行半的北敦4754号(见图1右部),以及卷子前面粘连着前一纸末行一小条的北敦4513号,都不妨约略算作一纸。这样一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将是一个惊人的景象:除了首尾两号,其他15号几乎都是一纸长度的残卷,纸长约48厘米。

而且,从各号的千字文分布上看,上揭17号相对集中地分布在“玉出昆岗,剑号巨阙”两句的“出”(包括北敦4328号、北敦4349号、北敦4340号、北敦4347号四号)、“昆”(包括北敦4416号、北敦4438号、北敦4410号、北敦4408号、北敦4474号、北敦4455号、北敦4436号七号)、“岗”(包括北敦4503号、北敦4514号、北敦4521号、北敦4513号四号)、“号”(包括北敦4754号、北敦4760号两号)4个字头之下,这种情况应是1910年甘肃解京的劫余之物入藏学部后顺次登录的结果。当时,数千件敦煌文献各以百件为单位,依次归入千字文号之下,在大概不到4个月的时间里便能编订出相对规整的目录,其间应无条件作详细的分类整理[16]。编号的集中,反映了该17号残卷在入藏编目时所处的位置也很集中。

总之,全卷在藏经洞开启前并未断裂,原卷使用时间不长,各号保存状况相对较好,而在入藏学部时却一纸一纸断裂得如出一辙,编目时连位置都很集中。这是自然发生的吗?

或许有人以为,这一切只是出于巧合罢了,那么,下面这则材料,就更称得上离奇了。

(二)北敦2376号 北敦2356号 北敦2734号 北敦2570号 北敦2395号 北敦2434号 北敦2783号 北敦2388号 北敦2396号 北敦2786号 北敦2374号 北敦2518号 北敦2703号 北敦2702号 北敦2652号 北敦2398号 北敦2402号 北敦2428号 北敦2414号 北敦2640号 北敦2772号

1.北敦2376号(北4834;余76),见《国图》33/322B。前后皆残,1纸(纸长 38.9厘米),存22行,首行仅存中部一字左侧残点,末行中部3字左侧残损。

2.北敦2356号(北4847;余56),见《国图》33/242B—243A。前残后缺,2纸(纸长1.7 47.7厘米),存27行(前一纸仅存末行中部3字左侧残字,后一纸26行)。

3.北敦2734号(北4859;吕34),见《国图》37/131A—131B。前后皆缺,1纸(纸长47.8厘米),存26行。

4.北敦2570号(北4872;岁70),见《国图》35/357B—358A。前缺后残,2纸(纸长49.4厘米),存27行(前一纸26行,后一纸仅存首行中部5字右侧残字)。

5.北敦2395号(北4882;余95),见《国图》33/398A—398B。前后皆残,1纸(纸长47.5厘米),存26行,首行中部5字右侧残损,末行下部5字左侧残损。

6.北敦2434号(北4892;成34),见《国图》34/175A—175B。前残后缺,2纸(纸长48.8厘米),存27行(前一纸仅存末行下部5字左侧残字,后一纸26行)。

7.北敦2783号(北4905;吕83),见《国图》37/377B—378A。前后皆缺,1纸(纸长48.2厘米),存26行。

8.北敦2388号(北4915;余88),见《国图》33/363B—364A。前缺后残,2纸(纸长48.3 3.2厘米),存29行(前一纸26行,后一纸3行),倒数第2行下残,末行仅存上部8字右侧残字。

9.北敦2396号(北4922;余96),见《国图》33/399A—399B。前后皆残,1纸(纸长46.1厘米),存25行,首行上残,次行上部8字右侧残损,末行下部4字左侧残损。

10.北敦2786号(北4929;吕86),见《国图》37/385A—385B。前残后缺,2纸(纸长48厘米),存27行(前一纸仅存末行下部4字左侧残字,后一纸26行)。

11.北敦2374号(北4932;余74),见《国图》33/313A—313B。前后皆缺,1纸(纸长47.9厘米),存26行。

12.北敦2518号(北4937;岁18),见《国图》35/79A—79B。前后皆缺,1 纸(纸长47.9厘米),存26行。

13.北敦2703号(北4941;吕3),见《国图》37/3B—4A。前缺后残,2纸(纸长49厘米),存27行(前一纸26行,后一纸仅残上部7字右侧残字)。

14.北敦2702号(北4942;吕2),见《国图》37/2B—3A。前残后缺,1纸(纸长47.6厘米),存26行,首行上部7字左侧残损。

15.北敦2652号(北4795;律52),见《国图》36/232A—232B。前缺后残,2纸(纸长48 20厘米),存37行(前一纸26行,后一纸11行),末行仅存行末2字右侧残画,倒数第2、3行上残。卷中有品题“妙法莲华经信解品第四”。

16.北敦2398号(北4949;余98),见《国图》33/403A。前残后缺,1纸(纸长33.4厘米),存18行,前2行下残,第3行行末2字右侧略有残损。

17.北敦2402号(北4955;成2),见《国图》34/9A—9B。前缺后残,2纸(纸长48.2 2.1厘米),存27行(前一纸26行,后一纸1行),末行行末4字左侧略有残损。

18.北敦2428号(北4959;成28),见《国图》34/137A—137B。前后皆残,2纸(纸长48.7 2.1厘米),存29行(前一纸27行,后一纸2行),首行仅存行末4字左侧残画,末行仅存行末3字右侧残字,倒数第2行行首3字左侧残损。

19.北敦2414号(北4967;成14),见《国图》34/108B—109A。后部如图2右部所示,前后皆残,2纸(纸长49.6 2.8厘米),存28行(前一纸27行,后一纸1行),首行仅存行首3字左侧残字,次行行末3字右侧残损,末行上部与中部诸字左侧略有残损。

20.北敦2640号(北4969;律40),见《国图》36/191B—192A。如图2中部所示,前后皆残,1纸(纸长49.2厘米),存27行,首行仅存上部与中部诸字左侧残字,末行左侧残损。

21.北敦2772号(北4975;吕72),见《国图》37/329B—330B。前部如图2左部所示,前残尾全,3纸(纸长2 50.1 38.9厘米),存47行(前一纸仅存末行左侧残字,次纸27行,末纸19行)。尾题“妙法莲华经卷第二”。前一纸与次纸相接处的背面,有一长方形古代裱补纸贯通天头地脚,前一纸末行的撕裂使得部分裱补纸的内面裸露出来。

按:上揭21号皆为卷轴装写卷,一纸26、27行(首纸当为25行),行17字,楷书,有乌丝栏。除北敦2652号有品题、北敦2772号有尾题外,其他19号皆无题,前14号《劫余录》定名为《妙法莲华经》譬喻品三,北敦2652号定名为《妙法莲华经》譬喻品三、信解品四,后6号定名为《妙法莲华经》信解品 四。《中田录》已指出北敦2388号与北敦2396号与北敦2786号、北敦2703号与北敦2702号、北敦2402号与北敦2428号与北敦2414号分别可以缀合,秦龙泉进一步将以上21号全部缀合在一起[17]。缀合后原卷始“得至于灭度”句末字左侧残画,讫尾题,相应内容参见《大正藏》T9/11A13—19A12。比勘完整经本北敦1896号、北敦2948号、北敦5839号,缀合后的长卷前面仍当缺首纸(25 行)又次纸4行经文。

此例21号写卷IDP网站都有彩图[18],与上文例一相比,残卷的保存状况显然更好。只有第1号北敦2376号前面上部有较小的裂痕、前面天头地脚略有磨损,前11号天头有渐次浅淡变小的连续水渍,除了卷尾北敦2772号前端背面不知何故有长方形裱补纸外,其他20号均无裱补,在不考虑断裂的情况下,各号其他地方都光洁如新。

从断裂方式看,除尾题所在的末纸外,残卷断裂处大多也在二纸相接处,不过1纸与2纸(即北敦2376号与北敦2356号),4、5、6三纸(即北敦2570号与北敦2395号与北敦2434号),9纸与10纸(即北敦2396号与北敦2786号),13纸与14纸(即北敦2703号与北敦2702号)之分裂,都粘连着前后纸张的小块残片,因而纸张的长度在整纸47.8—48.2厘米的基础上略有增减,也可以视为1纸。但8纸与9纸(即北敦2388号与北敦2396号)、15纸与16纸(即北敦2652号与北敦2398号)及17、18、19、20、21五纸(即北敦2402号、北敦2428号、北敦2414号、北敦2640号与北敦2772号首纸)间的断裂,并非始于纸张相接处,而是粘连着前后纸张的1—11行文字,纸张长度的变化尤其突出。

现选取第19、20、21三纸缀接处,纸张保存状况和断裂处的特点如图2所示。

结合图2所示,残卷卷面整饬干净,上下边缘光滑,几无磨损。卷子后面粘连着后一纸一行经文的北敦2414号(见图2右部),卷子前面粘连着前一纸末行左侧残字的北敦2772号(见图2左部),以及具有类似情形的北敦2388号、北敦2402号、北敦2428号,也不妨约略算作一纸。这样一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将是更为壮观的景象:除了卷尾2772号、连接下一纸经文较多的北敦2652号和前面缺失较多经文的北敦2398号,其他18号几乎都是1纸长度的残卷,纸长48厘米左右。

图2 北敦2414号(后部) 北敦2640号 北敦2772号(前部)缀合图[19]

而且,从各号的千字文分布上看,上揭21号相对集中地分布在“闰余成岁,律吕调阳”两句的“余”(包括北敦2376号、北敦2356号、北敦2395号、北敦2388号、北敦2396号、北敦2374号、北敦2398号七号)、“成”(包括北敦2434号、北敦2402号、北敦2428号、北敦2414号四号)、“岁”(包括北敦2570号、北敦2518号两号)、“律”(包括北敦2652号、北敦2640号两号)、“吕”(包括北敦2734号、北敦2783号、北敦2786号、北敦2703号、北敦2702号、北敦2772号六号)5个字头之下,说明该21号残卷在入藏编目时所处的位置也很接近。

可以说,上揭21号保存状况更好,在入藏学部编目时位置非常接近,却呈现出一纸纸断裂的诡异景象,不能不令人惊讶。

综合以上二例,可以确定,上揭两个长卷断裂得如此一致,既不自然,也不正常,完全有理由怀疑是藏经洞开启后有人故意为之,我们推测这些即李盛铎等人盗窃时所为。

不过,个例难为凭。关于国图藏卷残破的原因,之前便有学者主张,“我们不排除其中若干卷子的撕破可能因藏经洞启封后人为因素所致,但那是极少数的,且主要局限在北京图书馆所藏的若干卷子”[20]。国图藏卷的人为撕裂真的是极少数吗?

三 、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写卷人为撕裂典型例证

基于本文第一节材料中提到的,李盛铎等人偷走菁华、撕裂剩余长卷以充数的作案方式,被撕裂的残卷(即“劫余之物”)均应保存在国图早期入藏的 13800号写卷中,后者对应以下三个板块[21]:

第一板块,《劫余录》部分,共计8679号,北敦号为北敦1号—北敦8679号,对应千字文号地1至位79。这是最早挑选出来,约在1911年完成编号而为世人熟知的部分。

第二板块,1192部分,共计1192号,北敦号为北敦8680号—北敦9871号,对应千字文号让1至朝92。这部分与第一板块在性质上并无差别,大概因面积稍小,至1929年才给予编号。

第三板块,残片部分,共计3929号,北敦号为北敦9872号—北敦13750号(对应临1至临3879)及北敦13751号—北敦13800号。这部分迟至1990年被“再发现”后才加以编号。

此13800号写卷原则上都存在被人为撕裂的可能。不过,由于第三板块残片面积很小,出于藏经洞开启后今人翻检扰动、搬运中碰撞磨损而脱落等无心之失的可能性甚大,解京前后清点时通常也不会把这类较小的残片计入移交文献的总数,所以一般不宜纳入李盛铎等人窃案的考察范围。

因此,我们可将考察范围缩小到前两个板块的9871号写卷中。结合前人已有的缀合成果,并照顾到材料的典型性原则,我们将6号以上可直接缀合的34组共计275号国图残卷的基本信息[22],汇总如表1所示[23]。

如果将表1-2中第23组的临1914号(即北敦11785号)这个非千字文编号的卷号剔除,剩余274号写卷的千字文号在上述缀合组的分布情况,依其先后顺序排列,汇总如表2所示[24]。

根据表1、表2,可以得出以下认识:

第一,表1中,除了第5组各号较为残破、背面皆有裱补[25],原卷在古代使用时间较长以外,其他各组只是长卷前、后部有程度不同的残损,大都无裱补,使用时间不长。

第二,表1中,每组各号纸数较为均齐,差别在1—2纸,很少有超过3纸的情况[26],如果放宽标准,将部分卷号上粘连的前后纸张3行以内的残纸计入相应的前后纸张,各号纸数的差别会更小。

第三,表2中,每组写卷的千字文号分布较为集中,一般集中在相近的3—5个千字文字头下,考虑到国图藏卷第一板块的8679号与第二板块的1192号只是馆方人为分隔造成的结果,如果将第二板块的10个字头(即第3组“有”“陶”、第4组“朝”、第10组“坐”、第12组“发”、第15组“裳”、第26组“虞”、第27组“服”“推”、第30组“字”,表2中以阴影涂示)忽略不计,则这种集中的特点更为突出。

第四,表2中,如果不考虑国图藏卷第二板块的千字文号,34组缀合的274号残卷集中在国图藏卷第一板块的前6200号以内,千字文号处于“地”字与“姜”字之间,而且,沿着表中虚线部分,约略平均分为两部分,两部分之间的“露结为霜金生丽水”8个千字文字头下没有出现可缀合的典型材料。

前三点认识与上文第二节两例缀合所呈现出的特点完全一致:绝大多数撕裂前的长卷使用时间不长,除了一些卷子前、后部位略有残损之外,整卷没有残破到非一片片断裂不可的程度,而且断裂的片段长度差别不大,明显表现出人为撕裂有意为之的特征;千字文号分布的集中,暗示被撕裂后的写卷所处的位置也较为接近。

34组缀合的275号国图残卷,加上本文第二节所列举的2组38号,共计36 组313号,数量不能不算庞大,这还只是6号以上的较典型缀合材料,2—5号国图残卷缀合而表现出相似的人为特征的写卷我们可以举出更多,限于篇幅,不再罗列。

如此庞大的写卷数量,如此整齐划一的撕裂痕迹和千字文号分布特征,足可证明有人在有组织地大批量撕裂长卷以充数,为的是掩盖自己非法占有的盗窃行径。而在解京写卷进入学部前,唯一有机会接触它们的嫌疑人即是此次窃案的案犯。从证据链条上,无不指向李盛铎、何彦升、刘廷琛等人。

四、新见档案所见解京写卷的装运细节

表2中每组写卷的千字文号一般集中在相近的3—5个千字文字头下,为什么会这样?这跟李盛铎等人的窃案又是什么关系?这也是不能不讨论的问题。

本文第一节所列的6则传闻材料中没有发现线索。

朱若溪曾在考察了国图馆藏内《金光明经》写卷缀合及其他部分经种写卷缀合的事例后,发现“可缀写卷常有‘编号(指北敦编号)邻近’的情况”,她将这种情况与“写卷入藏时在箱(袋)中所堆放的位置”联系起来,解京写卷一共 18大箱,以8000卷的总数估算,”每箱所存的写卷在400件以上,则所缀写卷编号之差在400以内,在入藏时极有可能原属同一大箱。而在李盛铎等人盗窃时,也有可能将同一大箱之内的写卷割裂,再捆扎以充数”[27],这是很有见地的看法。不过,由于她所考察的对象主要是国图馆藏内能够直接缀合的《金光明经》写本,材料范围尚嫌狭小,又没有逐一仔细甄别,不能排除古代已经断裂,以及藏经洞开启后因扰动、搬运造成的断裂等非人为的情况,因此,她自己也承认,“国图所藏敦煌文献的残破,也不完全是李盛铎等人盗窃割裂而造成的”[28],这无疑大大损害了她立论的有效性。而且,她抛开原初的千字文号,而以后起的北敦编号立论,也嫌隔了一层。

被人为撕裂写卷的千字文编号集中分布与解京写卷装运方式有关,循着朱若溪提供的这个有益探索,我们惊喜地发现了一则新近披露的档案材料,为这个问题提供了准确的答案。

中国国家博物馆的意如、王湛在《藏经洞写经流散再考——以中国国家博物馆藏两卷敦煌写经为例》一文中,介绍了编号为C14。701号的国博藏敦煌写卷[29]。该卷1962年购自宝古斋,为《金光明最胜王经》卷六四天王护国品第十二残卷,存16行,卷轴外签书“唐李北海写经墨迹 宣统元年 段永彬题”,卷后有武向晨题跋,现据意如、王湛录文转引如下:

燉煌鸣沙山,庚子年□河如蜂窝,内藏唐人写经不计数。法人博西和游历至此,出四千金买去缶一具、柳公权写经一卷,播扬都门。学部因奏准,饬令甘督派员持经卷片纸只字悉数解京,余解经委员也。所有经卷统计十八箱,箱四百二十卷,每卷两丈长。中有权公柳公权、李北海褚遂良墨迹。柳字为法国人得,褚字为肃州镇柴松亭得,余仅得李字一卷,落款处又为友人梁素文扯去。只此片纸,留念他年。而字画古秀,去晋未远,希世奇珍也,唐经生不能比。宣统元年真斋主人武向晨识。(后钤朱文“求退”印)

据民国甘肃官员、敦煌写本收藏家周廷元记载,押送敦煌文献进京的两位甘肃委员为傅宝书和武相臣[30],但据此题跋,可知“武相臣”实为“武向晨”之误。武向晨自光绪二十八年(1902)起长期担任伊犁将军长庚的幕僚,宣统元年(1909)又随长庚任职甘肃,故有解经委员之事。

上揭武向晨题跋补充了宣统年间敦煌卷子进京的许多细节,“所有经卷统计十八箱,箱四百二十卷,每卷两丈长”,很可能是当时甘肃官方的装运规则,是最有价值的部分。

1箱420卷,18箱7560 卷,当即本文第一节故京老辈所谓“报清册之卷数”,传言八千卷,当是举其成数而言。“每卷两丈长”,也当是就其突出特征而言,或者说为数众多的写卷的长度在两丈左右[31]。结合本文涉及的大部分缀合后的写卷,和接下来我们要谈到的李盛铎、刘廷琛旧藏存世的大部分写卷,的确接近或超过600厘米(两丈),证明不少写卷本来就是长卷,可缀合成长卷的多个残卷间的撕裂乃是藏经洞开启后人为所致。

420卷,如以1个千字文字头统摄100卷计算,需要4个多字头,这正与表 2中每组写卷的千字文号分布在3—5字头之下的特点一致,说明李盛铎等人在行窃时了解并遵循了上述装运规则,以箱为单位挑选写卷菁华,然后把箱子里剩余的长卷撕裂成小幅残卷,偷走多少个卷子,就相应地撕裂出多少个残卷。那么,反过来,在本文第二、三节涉及的36组313号国图被撕裂典型写卷的背后,是大约313个写卷菁华被盗走的事实。

当然,李盛铎等人实际窃经的数量远不止于此。举其大者,日本杏雨书屋藏《敦煌秘笈》前432号写本来自李盛铎旧藏,国图藏卷北敦14422号(新622)—14501号(新701)共计80号来自刘廷琛旧藏,日本有邻馆至少有58号藏品来自何彦升旧藏[32],三者相加共计570号,这是来源明确的现存被盗实物,其他为李盛铎等人盗取,但去向不明、迄未公开的敦煌写卷应该还有不少[33]。因此,关于被盗写卷的总数,上文第一节第4条材料中罗振玉“一二百卷”的说法数量太少,第2条材料中徐珂的记述更接近真相。

以此570号被盗敦煌写卷与本文讨论的313号国图残卷对照,可知至少还有 257号被撕裂的残卷留在国图,绝大部分应当就在本文没有讨论的、能够直接缀合但残卷数量在2—5号的国图藏卷之中。

五、余论

以上我们从梳理李盛铎等人窃取甘肃解京敦煌写卷的传闻材料出发,认为这一公案还有不少疑点,作为窃案关键的证据尚待调查获取。根据郑振铎提出的方法,我们从断裂数量最多的两组国图藏卷的实证分析入手,发现它们在古代使用时间不长,断裂方式非常一致,纸张长度普遍接近,千字文号相对集中,其撕裂明显呈现出人为故意的特征。接着,我们把 6号以上可直接缀合的34组国图残卷汇总起来,通过对其纸数、行数、千字文号的分析,发现它们与前面两组断裂号数最多的写卷表现出惊人一致的特征,这些数量庞大的被人为撕裂以充数的残卷,正是李盛铎、何彦升、刘廷琛等人有组织地掩盖自己非法窃取敦煌写卷的关键证据。我们还结合新见档案所见原解经委员武向晨题跋中自述的解京写卷的装运细节,为李盛铎等人为何采用上述撕裂方式提供了文献佐证。

本文通过对大宗典型撕裂写卷的实证分析和调查取证,希望能够坐实前人对李盛铎等人的指控,让这桩敦煌学公案最终成为定案,并扫清一些想象之辞和模糊流言,从而进一步推动敦煌藏经洞文献的复原工作。

另外,关于李盛铎等人窃经案,不得不提的是,此前有学者持有不同的思路和看法。他们或者通过北敦13800号以前的国图写卷与李盛铎旧藏写卷的缀合(如北敦11333号 羽122号、北敦6992号 羽296号、北敦7058号 羽6号、北敦8739号 羽398号),认为被缀合写卷间的“裂痕明显由人为刻意撕裂所致,不仅印证了李盛铎监守自盗的事实,而且揭示了其撕裂经卷用以充数时的细节。学界一般认为李盛铎挑选的写卷大多是精品,然而我们发现他在挑选精品时,也窃取了一些自己撕裂的残卷”[34];或者将北敦13800号以前的国图写卷与羽 432号以后的杏雨书屋藏卷缀合(如北敦6059号 羽621号),”羽621虽然没有编在李盛铎旧藏432号之内,但此卷末尾钤有‘德化李氏凡将阁珍藏’印章。姑且不论这枚印章的真假,仅从羽621与BD06059可以直接缀合来看,既然原为同 卷写本,那就不太可能是伪造的,甚至在运入学部以前可能尚未分离,而是由李盛铎等人为了充数而被刻意撕裂的”[35]。

上述看法似乎认为李盛铎等人会从写经长卷上撕下一块私藏起来,而将撕剩的部分留给学部充数,这应该是低估了收藏家们的鉴赏水平。物以稀为贵,不过收藏家们还有一个基本标准,物以完整完美为贵。敦煌写卷在当时已是难得的奇货,李盛铎等人很清楚解京写卷一入学部深似海,机会错过难再来,所以他们一定会尽力捞取在他们看来最好的藏品。今存李盛铎、刘廷琛旧藏,多是有首尾经题、相对完整、书法佳胜、有明确时代标记的佛经长卷和稀缺的四部典籍、世俗文书,也体现出上述鉴藏标准的影响。如果说李盛铎等人有机会放着现成的完整或较为完整的卷子不取,非得把费尽心机得来的宝贝撕下一块留给学部,目的仅仅是充数,这实在不合情理。我们以为,这种想法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出现在窃案当事人,以及本文第一节提到的诸种“充数”传闻传播者的脑子里的。

与这些学者的看法相反,他们所举的上揭缀合材料以及其他杏雨书屋藏卷与北敦13800号以前国图藏卷间的缀合,恰好证明这两部分写卷间的撕裂发生在经卷到达北京之前,所以李盛铎等人及其他经卷获得者(指杏雨书屋羽432号—羽 775号中敦煌写卷原来的收藏者)得到的是撕裂后的局部写卷,而不是撕裂前较为完整的长卷。

上述学者之所以得出可缀合残卷间“裂痕明显由人为刻意撕裂所致”这样的结论,大概基于两纸粘接处的整齐分裂多半来自人为这种思路。但这种思路的可靠运用应当基于认真分析的基础之上。比如,残卷整体尤其是撕裂处的保存状况如何(新旧程度、破损情况、裱补情况等),是不是古代使用中的自然脱落?如能确定不是,还要考虑是不是藏经洞开启后翻检、搬运等非刻意的扰动所造成的。如果很幸运,这一步也顺利排除了,接下来还要确定,人为撕裂者是集中盗窃的李盛铎等人,还是彼时他地另有其人?上述过程的每一步,都需要大量的证明材料和艰苦卓绝的分析。遗憾的是,从上述学者的相关论述中,我们没有发现这方面的详细分析和严密论证,因此其撕裂出于人为刻意的结论便难以让人信服[36]。

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皆是师者之意。凭借前人多方面的尝试,我们后来者方能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更稳健地前行。谨以此小文,向前辈们致敬!

按:作者徐浩,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主要从事敦煌文献研究。原文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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