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
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大事
事关学生前途
事关教育公平
事关国家未来
公平是考试的灵魂
诚信是考生的守则
守法是监考的底线
考试作弊行为
妨碍公平竞争、败坏社会风气
组织考试作弊
更应依法严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起监考人员在全国高考中组织作弊的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老陈是湖北省监利市一所中学教师、2020年高考的监考人员。2020年初,老陈先后邀约老李、老熊、老谢三人共谋组织2020年高考考试作弊。老谢联系了在读大学生小叶、小李、小刘。老陈还联系了考场广播员老吴,以及朋友老龚。
分工如下:
老陈:统筹安排,联系有意作弊的考生及其家长、收取费用、承担开支、提供试题等。
老李:联系考生、制作假监考证、假准考证和拍摄试题。
老谢:统筹整体答题,管理做题的大学生。
老熊:事前躲藏在考场内,适时给监考老师送红包。
小叶:在考场内冒充巡视员寻找缺考的考场、记录考场号、传递消息。
小李和小刘:答题。
老吴:利用考场广播员身份协助将作弊人员带进考场。
老龚:机动岗位,随时补上。
任务分配好后,
几人开始等待2020年高考的到来。
【2020年】
7月3日-4日
老陈、老谢安排小叶、小李、小刘提前入住考场附近酒店。
5日
老陈购买执法仪、迷你相机等作弊工具,经调试效果不佳遂放弃使用。
6日
老李持老陈给的准考证、监考证到复印店制作假证。
除老龚外所有人到监利市某高中考点查看考试环境。
晚19时,老陈等人与部分考生及家长商谈作弊细节。
7日
7时许,考场广播员老吴驾车将小叶、小李、小刘带进考场。
11时许,小叶假冒巡考工作人员被学校老师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
你以为,
小叶被抓,
他们就终止了这一场犯罪活动?
不,
他们还准备了planB!
老陈负责提前拍摄试卷;
老谢、小李、小刘在酒店答题;
老谢将完整答案传递给已藏在考场内的老熊;
老熊给监考老师送红包,保证答案交到考生手上。
7日
13时许,老陈联系老龚,让他到考点开车去酒店找老谢拿高考答案。
14时许,老陈以监考员身份领取到2020年高考理科数学试卷后,在试卷启用前用手机拍摄试题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老谢。
老谢、小李、小刘在酒店房间答题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老龚到达酒店后未联系到老谢,答案未传出。
14日
9时许,老陈主动投案。
13时许,老李主动投案。
裁判结果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老陈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老陈、老谢、老李在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老陈身为考试工作人员组织作弊,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应从重处罚。
各被告人认罪认罚,老陈有自首情节,老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可以从宽处罚。
据此,作出以下判决:
老陈犯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谢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老李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老熊、小叶、小李、小刘、老吴老龚等涉案人员均另案处理)
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是国家最重要的人才选拔培养渠道之一,关系学生前途、教育公平和国家未来。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力惩处考试作弊、维护教育公平、促进社会诚信的责任担当。
法官寄语
法官提醒:广大考生要凭自己的真才实学迎接好人生的第一场“大考”,提醒家长切莫误入歧途害了子女一生。提醒在读大学生提高法治意识,不要因贪图小利被雇用为“枪手”,损人不利己,提醒监考人员维护公平考试秩序,以己之力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裴蕾 |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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