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壮语文水平考试笔试管理办法》(征询公众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征询公众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健全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测试)制度,规范考试管理工作,我委起草了《壮语文水平考试笔试管理办法》(征询公众意见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征询公众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31日。
联系方式如下: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北一里1号自治区民宗委民族语文处(邮政编码:530022);0771-5873681(电话);0771-5700030(传真);gxmwmzywc@163.com(电子邮箱)。
附件:1.壮语文水平考试笔试管理办法(征询公众意见稿)
2.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征询公众意见稿)
附件1
壮语文水平考试笔试管理办法
(征询公众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壮语文水平考试(VAHCUENGH SAWCUENGH SUIJBINGZ GAUJSI,缩写V.S.S.G.)笔试管理,促进考试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壮语文水平考试是测试应试者壮语文水平的省部级少数民族语言类标准化考试。
第三条壮语文水平考试分口试和笔试两个部分,两者互为独立。笔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整。每次考试前1至2个月发布考试公告。
第四条壮语文水平考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报考人员不受性别、民族、年龄、学历、职业、地域、国籍等限制,可根据个人需要,自由选择报考相应等级。考试不需要缴纳考试费用。
第五条壮语文水平考试笔试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和修订大纲、命制试题、建设和更新题库,组织管理有关考区的考务工作,颁发等级证书等。
第六条壮语文水平考试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分初、中和高3个等级,实行统一大纲、命题、考试、阅卷、评分和等级标准。命题范围以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壮语文水平考试笔试考试大纲为准。
第七条壮语文水平考试笔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证书。壮语文水平考试笔试证书分为:初级甲等、乙等;中级甲等、乙等;高级甲等、乙等。
壮语文水平考试笔试成绩满分100分,合格成绩分数线为60分。考试成绩60~79分为乙等,考试成绩80分(含)以上为甲等。
第八条壮语文水平考试笔试证书的效力是:
为有关部门、单位在招录、聘任过程中评价应试者壮语文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为各类壮语文教育培训机构评价培训效果提供参考依据;
为用人机构了解员工壮语文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作为其他情况壮语文水平达到某种等级的证明。
第九条壮语文水平考试笔试的报考、考场设置、试题命制、考试组织、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规则,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
(征询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根据党和国家民族语文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是对应试人听、说广西某一世居少数民族语言(壮语、瑶语、苗语、侗语、仫佬语、毛南语、京语、彝语、水语、仡佬语)的熟练程度的测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颁布测试大纲和测试规程。
第四条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对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制定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行业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培训工作,颁发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证书,认定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选任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督导员,统筹建立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题库、命制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试卷,协调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培训、科研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在我区有关高校、单位设立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各测试点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负责考核本辖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督导员和测试员。
第三章 测试员、督导员和应试人员
第六条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党和国家民族语文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掌握语言学基本知识和应用技能,有较强的语音听辨能力,熟练掌握广西某一种世居少数民族语言。
第七条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必须取得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本辖区具备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资格的人员参加测试工作。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当年聘任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须报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督导员应熟悉语言学基本知识和应用技能,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经验或测试经验。
测试期间,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督导员负责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和指导测试业务工作。
第十条应试人员原则上不受民族、年龄、职业、学历、地域等限制,均可根据个人实际需要,自愿参加少数民族语言测试。
第四章 成绩认定与证书颁发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成绩为100分制,测试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测试员、督导员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考生成绩当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成绩合格者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对存在异议的证书,使用单位应及时将原件报送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审查核实。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书,不得出借、转让,违者将追究责任。伪造或变造、涂改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证书无效。
第五章 测试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应根据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反馈信息,实现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要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测试员的管理,建立测试员个人档案资料,定期考核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对违反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有关规定和纪律,或不胜任测试工作的测试员,聘任单位有权对其解除聘任;情节严重者,可报请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测试员资格。
第十六条应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测试成绩,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测试,并通告其所在单位:
(一)使用假证件、冒名顶替、请他人代考的;
(二)测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与测试工作相关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参与测试工作的有关人员应遵守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及各地少数民族培训测试点的规章制度,有违反测试管理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停止参与测试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呗侬们也可直接在本条微信留言区提出意见和建议,小编会将您的留言转达自治区民宗委民族语文处。
来源:自治区民宗委
编辑:梁 晴 莫蓓蓓
审核:陈良胜
监制:杨兰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