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试卷是书的形式吗(高考试卷全部是统一的吗)

高考试卷是书的形式吗(高考试卷全部是统一的吗)

首页技巧更新时间:2024-07-20 11:18:58

2021年一起涉及葡萄酒食品安全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交了一份《2010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卷(文综)》作为证据,其中包含一道关于葡萄种植及酿酒的地理材料题。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材料作为证据使用。那么,高考试卷这一看似与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并无关联的证据材料为何被法院采纳,其法律依据和法学原理何在?接下来,小编将带大家一起来探究高考试卷作为科学证据的证据能力和免证效力这一问题。


一、案例:高考试卷地理题目题干被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2021年8-9月,刘某在淘宝购买了被告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轩公司”)生产的紫轩利口葡萄酒16瓶,该产品的执行标准为GB15037,酒精度为18%vol(度)。刘某认为,根据紫轩葡萄酒的实际情况,产品配料中必然添加有勾兑调制的物料成分,但其产品包装之上的原料仅标示“葡萄、二氧化硫”,隐瞒了配料成分,因此主张该产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请求被告紫轩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为证明己方主张,原告提交了《2010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卷(文综)》作为证据,其中的第36题涉及葡萄酒。这道地理题的题干表述:“世界上酒精度最高(16.2度)的优质葡萄酒就是使用乙地及其附近所产的葡萄酿制而成的”。原告拟证明由于酵母菌的抗酒精度之微生物自然规律以及葡萄的含有糖量所限,发酵酿造的葡萄酒其酒精度最高只有16.2度,而被告产品是18度,因此必然有勾兑成分。对于该证据材料,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在(2022)宁0121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中承认了其符合证据三性,采纳为证据使用。

该案公布后,经过新华社、中国青年报等权威媒体报导,社会上乐于见到高考试卷所载的科学知识被法院用以裁判,一时引为美谈。不过,其实司法裁判就高考试卷的证据能力并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同样在2021年6月,针对同一店铺的同款葡萄酒产品质量问题的另一起类案在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得以宣判。该案的(2021)吉0524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2010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卷(文综)》与该案无关,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紫轩公司以虚假的商品配料标识误导消费者缺少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二、高考试卷具备证据三性,可以采纳为证据

证据法上,对证据能力的审查主要围绕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三项要件展开,高考试卷的可采性争议,主要在于相关性和真实性问题上。

首先,在相关性方面,我国立法并未明确相关性的内涵,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对相关性的经典定义,相关性是指“使某项事实的成立更可能或更不可能的任何趋向”,不宜过分严格。葡萄酒案中,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紫轩公司生产的葡萄酒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而高考试卷中题干的内容表明,天然葡萄酒的最高度数为16.2度,而被告生产的葡萄酒为18度,因此被告生产的产品可能存在其他添加成分,导致葡萄酒度数发生改变,与自然条件下的葡萄酒不相符。题干中的信息确实指向紫轩公司生产的葡萄酒并非由葡萄在自然条件下发酵形成,可以得出葡萄酒之中有其他添加物的合理推论。因此,《2010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卷(文综)》符合相关性的要求。

其次,在真实性方面,高考试卷具备公文书属性,载明的内容应推定为真。高考试卷是教育部在教育行政管理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布的教育选拔类文书,属于行政机关在形式教育行政权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具备公信力。从证据内容上看,由于高考试卷涉及到高等教育入学选拔的公平性,因此所载题目的内容由相关专家经有关程序审慎制定,原则上应当符合客观真实的科学原理,在试题发布后需能够经得起社会各界的质疑和检验,科学真实性较强。具体到葡萄酒案中,地理试题虽然并不直接考查学生对发酵生物知识的掌握程度,但题干中关于葡萄酒发酵原理的介绍是考试分析地理区位特征的基础,题目信息的准确性也应有教育部门背书。因此,《2010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卷(文综)》也符合真实性的基本要求。

三、高考试卷中的科学信息有免证效力

从证明的角度,高考试卷中所载明的信息应当为免证事实。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是指基于事实本身特征或已为公权力判定,而在诉讼过程中无需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可以直接确认的事实。列入免证事实即可不再归入证明对象,也就不再需要以通常的证明方式加以证明。

我国实在法上,关于免证事实的规定见于《民事证据规定》(2019)第10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本条,高考试卷载明的葡萄酒酿造信息并不由普通的举证证明完成,举证证明责任不在原告,而应由被告方提出证据加以反驳。

首先,高考试卷所载的葡萄酒酿造工艺满足《民事证据规定》(2019)第10条规定的免证事实,且同时符合多项条款所列的事实。其一,葡萄酒科学知识属于“自然规律”。自然条件下,葡萄酒在既有温度、湿度下能够达到的度数有一定上限,这是由酿酒科学原理决定的,属于自然规律。其二,葡萄酒科学知识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葡萄酒酿造技术本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技术知识,但因高考试卷将之出为题干,而高考试题在我国有极大的关注度和讨论度,一经发布就得到媒体和教育机构广泛传播、讲解,葡萄酒技术知识的知识占有范围不再限于专业群体,而是转变为了一般公众。由此,高考试卷可以作为免证事实。

其次,高考试卷题干的信息可以通过反证反驳。原因在于,无论是在一定范围内成立的自然规律,还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常理,都可能随着技术进步被挑战、推翻,应允许被告就相关事实提出反证。该案中,高考试题的客观真实性虽较大可能为真,但地理试题题干毕竟缺乏严谨实验数据和论证过程,并且随着农业科学的进步,天然葡萄酒度数也可能突破过去的极限,因此应当允许被告通过详细解释己方制造工艺等方式,尝试反驳高考试卷所举信息。换言之,并非高考试卷中载明的所有信息,在法庭上都必然得到采信,对方当事人有权反证反驳,只是反驳须达到较高的证明标准。

四、结语

高考试卷符合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具备证据能力。高考试卷中的地理题目题干载有科学信息,此信息属于《民事证据规定》第十条的免证事实,但应允许被告反证反驳。另外,葡萄酒案中,被告并未就高考试卷所载的葡萄酒酿造信息提出真实性质疑,适用自认规则也可采纳该证据。因此,不同法院虽对高考试卷可采性有一定分歧,但采纳《2010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卷(文综)》的意见更可取。


参考文献:

[1]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Article 401 (a)。

[2]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2021)吉0524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

[3]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22)宁0121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仅代表小编个人观点。

(图源网络)

责任编辑:王常阳

文字编辑:刘承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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