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的时候,高考还是全国一张卷,分省录取。当年北京文科重点本科录取分数线为454分,一般本科429分,专科360分;山东文科重点本科录取分数线为580分,一般本科539分,专科为509分。分数差竟然高达100多分,山东的专科分数线都比北京重点本科高55分。理科同样如此,山东理科重点线高达607,而北京只有488。注意,这是同一张试卷。
2001年8月23日,三名青岛考生状告教育部违宪,诉其侵犯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这三名考生由于未能达到山东省当年的重点大学的分数线,甚至连专科线都没达到,遂决定为自己维权。虽然最终的结果是三人放弃行政诉讼,但其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却有着重要的意义。2002年,北京宣布自主命题,不再使用全国卷。由此,高考取消了全国统一命卷,开始分省自主命题。
今日转发一篇2013年3月7 日《民主与法制》周刊编发的文章 ,作者杨培银,即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考生诉讼代理人
原文《三考生状告教育部案件再回首之【高考平等权】》
2001年8月,青岛三考生为争取平等受教育权而状告教育部的案件,虽然最后以不再继续起诉而告终,但此案件引发的争论、研讨以及此后的教育改革却一直在持续。
同卷同分不同录取标准
2001年7月末8月初,同往年一样,全国各地的高考成绩及录取分数线陆续公布。与往年不同的是,这一年各地录取分数线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以同一试卷、同一时间考试的山东和北京为例,当年北京市文科重点本科录取分数线为454分,一般本科429分,专科360分;山东文科重点本科录取分数线为580分,一般本科539分,专科为509分。也就是说山东的考生分数在454分至509分之间的,如果在北京可以入读重点本科院校,但在山东却没有入读一般专科院校的资格。这一现象被媒体人如实地记录报道,随即引发了对于教育平等权如潮般的探讨。
面对高考平等权的争议,自建所之初就带领律师员工实际履行社会责任的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栾少湖律师强烈地感受到有必要主动参与其中。于是,立即召集法律研究室成员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不平等现象进行剖析。
研究发现,各地录取分数线划定的依据是教育部下发的招生计划,即《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2001]23号)。大家对教育部下发该通知的行为系行政行为这一观点没有争议,但对是否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产生很大的争议。为此德衡所案件研讨委员会专门就此案件进行了探讨,最终认为将其认定为向特定的对象即2001年度各高校发出的、只适用于2001年度而不能反复适用于其他年度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至于该行政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侵害了公民的什么权利,也是争议颇多。最终归纳为该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侵犯的是宪法赋予的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敏锐的媒体人将德衡所的这一观点予以报道,同时公开了设在德衡所的青少年维权热线,揭开了三考生状告教育部的序幕。
争取教育平等权的诉讼
针对全国范围内地区间悬殊的录取分数线,原来除了抱怨、谴责外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这消息一经报道,立即引起了众多考生和家长们的关注。先后有十数名家长或学生分别通过报社或直接和德衡律师所联系,表达希望参与诉讼的想法。
为此,德衡所专门召集大家开了一次座谈会,在会上明确表示本次诉讼的真实目的是通过法律介入的途径引起国家、社会对当前教育体制下存在的不平等现象给予更多的关注,同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和改革方案,逐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另一方面也是通过这一诉讼,为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寻求司法解决途径,从而促进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和违宪行为的审查。很显然,不能指望通过本次诉讼对当时的高考录取政策进行调整,诉讼也不能改变考生无法公平选择学校的命运。为此,多数的考生和家长退缩了,剩下了张某、姜某两位女生和吴某一位男生。
张某,青岛市某中学文科应届毕业生,高考成绩506分。姜某,青岛市某中学理科应届毕业生,高考成绩522分,处于高于北京市重点本科录取分数线但低于山东省专科录取分数线的区间。在准备诉状之前,德衡所又和三位考生及家长进行了一次深入交谈,将可能受到的各方面压力及不利影响也充分告知,在这种情况下吴某决定退出,但“三考生要告教育部”的消息已经媒体报道传开,得知消息的另一考生栾倩(文科高考成绩457分) 积极要求加入。正是这三位勇敢的小女生,用她们柔弱的肩膀扛起了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宪法权利的大旗。
原被告确定后,有关诉讼请求和管辖法院的确定却需要谨慎斟酌。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能够体现出本次诉讼的根本目标,即通过诉讼的方式,引起国家和社会广泛关注,进而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和法制进步的进程。
最终,大家确定了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即国家教育部)所作出的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2)请求法院向被告提出司法建议书,督促被告今后避免作出类似违法行政行为。由于该案件诉求涉及全国数以百万计考生的切身利益和国家教育体制的改革,属于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本案件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2001年8月22日,青岛三名考生在两位代理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北京,准备在第二天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
在到达北京的晚上,鉴于当时在网站以及其他媒体中对三位考生状告教育部的行为已经有了大量的不同观点和看法,其中不乏怀疑、指责甚至侮辱性词语,栾少湖主任与三位考生及代理人进行了一番长谈。通过这次谈话,三位考生坚定了愿意诉讼下去的决心。第二天一早,三考生和代理律师一起前往天安门广场观看了升旗仪式,在庄重的国旗下,在庄严的国歌声中,代理律师看到了三位考生坚毅的神情。
前往最高人民法院立案进行得并不顺利,在最高法院大门口就被门卫阻拦,传达室人员告知要到位于朝阳区小红门的“信访接待处”去办理相关手续。代理人和三位考生都认为此次立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程序,而不是信访程序,三位考生也不是信访人员。为此,代理人采取法律规定的邮寄方式,用特快专递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立案材料。
经过多日等待,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发出查询通知后的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一位姓侯的法官分别给三位考生或家长打电话,要求其进行记录,内容如下:
你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的起诉国家教育部的诉状及有关材料,我庭已经收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你向我院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向国家教育部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现将你邮寄我院的起诉材料,按来信地址,以邮寄方式退还,请注意查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01年9月3日。
终止诉讼但影响深远
得知最高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内容后,德衡所和三考生及其家长一起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直接受理该案件,但是其并没有认定该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也不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而是告知具体的诉讼管辖法院。从法律的角度完全可以就法院管辖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书或直接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起诉。但是经过详细的分析和交流后,三位考生一致决定不再继续诉讼。
不再继续诉讼,也是基于几点原因。“三考生状告教育部”的消息一经发出后,社会各界对此密切关注。全国各地以考生或下一届准考生及家长为主的各界人士纷纷打来电话、发出信函表示对三考生的支持和鼓励。很多人提出可以捐款资助甚至联合起来前往北京以示支持。新浪、搜狐网及德衡商网“三考生状告教育部”专栏点击量超过一百万人次,其中除考生及家长外不乏法律界、教育界、政府部门人士。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和齐鲁晚报等媒体对这一案件进行专题报道。高考录取分数的地区差异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如不及时刹车可能会出现背离诉讼初衷的结果。
国家教育部明确表示:“全国高考招生录取分数线各地区存有差异的问题,因素很多,比较复杂,我部正在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在其他相关场合也表示正在研究改革方案。如此,促进国家教育部门改革步伐的诉讼目的也已达到。
三考生状告教育部案虽然终止了诉讼,但对教育平等的改革却起到或多或少的推进作用。教育部随后进行的各项教育改革开始推行。围绕该案件引发的宪法司法化的理论研讨也在各领域开展起来。
三位考生经过复读或专升本的方式,都实现了进入重点本科大学的愿望,现在都如愿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幸福快乐地生活着。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通过成功地“策划”代理该案件,及办理其他公益诉讼案件,践行了其建所之初许下的履行社会责任的诺言。
本文源自:2013年3月7 日《民主与法制》周刊 ,作者:杨培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