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陈律师,一连下了好多天的雨,昨天开始晴了,阳光照耀着山海大地,空气格外地清新,让人心旷神怡!
今天的文章标题是,谁弱谁有理,谁闹谁如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给您答案。
通常,人们都认为,劳动者是弱势,消费者是弱势,老人、妇女、儿童是弱势。
因此,国家法律对劳动者加以特别保护,对消费者加以特别保护,对老人、妇女、未成年人加以特别保护,分别立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
历来,无论是什么情况下,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冲突、产生争议,或者消费者与经营者有矛盾纠纷,闹腾起来,舆论鼎沸,千夫所指,用人单位或经营者要么“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地被污名化妖魔化、要么“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地受牵连受拖累被搭车索赔或检查,无奈之下,在高压下就往往会屈服、退让、花钱买平安。
那么,最终的结局,基本上都是用人单位赔钱、经营者赔钱。闹腾的劳动者、消费者达到目的。
无论法律怎么向劳动者或消费者倾斜,无论社会舆论、公众认知怎么去支持、体谅、赞同劳动者或消费者的维权行动,总得有个边界、有个止境。
因为,法律也好,道德也好,都是有底线,有标准,有规则,有范围的,不管是谁,都不能超出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能过度维权,不能用法律反对的、禁止的方式维权。
用老百姓的通俗的话来说,不能谁弱谁有理,谁闹谁得利,“以闹取胜”超出了维权的范围,违背了维权的根本目的,树立了不良标杆,甚至于触犯刑律。
在本案中,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劳动者程某在工厂已按照劳动法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后,依然向工厂索要钱财,并且采取撒泼耍赖、无理取闹的闹事方式,干扰工厂正常工作,已属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虽然程某并未采取威胁、胁迫的手段,却是多次以一种耍赖、恶心人的方式来无事生非,多次扰乱社会生产秩序,情节严重,已涉嫌寻衅滋事罪。
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公众号(与机构同名)消息,经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近日,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两年。
还有某女士向房地产开发商维权而坐在沙盘上导致5万元人民币损失,被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而采取刑事拘留,是同样道理。
总之,法治社会不允许恃强凌弱,也不允许倒过来“携弱以令公众”、 “携弱以令公仆”“携弱以令公器”地制造谁弱谁有理、谁泼谁得利的既成事实。
正确的姿态是:无论是在劳动就业市场还是在消费过程中,当事双方都应互相尊重,守法、守约、公平、诚实。
谁破坏这一法律底线和公共认知,谁就应该受到法律的规制,也就是法不容情,法不容乱,法不容闹!
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和保障不是无限和无条件的,一定是有边界、有标准、有代价的。所以,除了前面提到的那些对消费者、劳动者、老人、妇女、儿童予以保护或保障的专门法之外,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对那些不守法的人,包括劳动者、消费者、老人、妇女、犯重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约束、管制、惩罚,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经济的繁荣,社会的稳定,民族的兴旺,国家的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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