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陈律师讲了考生南某在2013年高考时因坐错考场导致“缺考”,因此高考语文成绩被招生办认定为零分。这非常可惜。南某因此起诉招生办要求撤销高考语文成绩零分计分的行政行为,但是法院认为,这可以起诉,但是招生办以“缺考”认定成绩是合法的,考生南某败诉了。
同是2013年高考,还发生了轰动一时、闹得沸沸扬扬的高考试卷“掉包”案。这是怎么回事呢?
高考试卷“掉包”案
2013年9月,福建高考生杨某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该考生公开其2013年高考试卷和答题卷的原始卷。
考生杨某称,高考结束后查分出现了初始查询结果为586分,但随后变为364分的情形,质疑高考试卷被掉包。爆出该事件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实际上,杨某此前已经提出过公开试卷的要求,省教育考试院为了平息争议,于2013年8月向媒体公开了考生杨某的高考试卷,但是并未通知杨某参加。杨某及其父母坚持要求查看高考试卷及答题卷,因此对省教育考试院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省教育考试院坚持认为高考试卷不属于其信息公开范围,拒绝杨某的申请。法院认为:杨某的信息公开申请是查卷申请,省教育考试院认定该申请内容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公开范围,并按规定向杨某作出答复,行为并无不当;依据《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高考试卷属于“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 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的信息,得出考生高考试卷与答题卷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结论。于是法院驳回了考生杨某的诉讼请求。
省教育考试院坚持认为高考试卷不属于其信息公开范围
虽然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但据当时的报道,省教育考试院实际上也已经找出考生杨某的试卷原件,和扫描卷核对,没有差别。在纪检监察组的直接监督下,省教育考试院就考生试卷进行现场核对,得到考生造假的结果。省教育考试院还将该考生的试卷原件取出单独封存。
虽然事情的真相已经清楚,但是本案仍让人有些质疑:高考试卷和答卷到底为什么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呢?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高考试卷和答卷并非国家秘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才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法院将高考试卷和答卷认定为“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 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得到高考试卷和答卷属于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结论,在当时有法律学者认为这个结论是草率的,理由如下:
“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 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的规定,并未明确指出高考试卷和答卷是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反而只是限制“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高考试卷和答卷既然被限制“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那么在本次事件中,省教育考试院于2013年8月向媒体公开了考生杨某的高考试卷和答卷,唯独没有对杨某公开,是否可以用这个事实论证高考试卷和答卷并非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如果高考试卷和答卷属于“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是不是有合理理由申请下或者经过严格审查,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公开”?这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显然不是在同一条件下的约束,如何能够等同?
高考试卷和答卷到底能否在一定条件下公开?
陈律师认为:
将高考试卷及答题卷依据《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认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有一定道理的:高考试卷及答卷是在评卷老师等与考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公开限制,如果考生经申请或起诉就能获得,无法将这些信息控制在限制范围内。
在本案中,实际上是省教育考试院将试卷公开给媒体却唯独不向考生本人公开的做法有失偏颇,让人产生了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对考试成绩的异议应当通过成绩复核程序进行救济
在现行考试制度下,高考生对考试成绩的异议应当通过成绩复核程序进行救济。实际上,如果考生要求考试院出示试卷是出于对自己分数低的不可置信,导致怀疑自己试卷与他人混淆或者评分错误。
考试中考卷上实际上粘贴有考生的信息条码和姓名等,这在复核程序中可以就“试卷混淆”问题作出确认。此外,高考是大规模选拔性测试,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客观题是有客观标准答案可以直接判分,主观题是评卷老师的判分,评卷老师根据其专业标准评分,这导致即使考生看到考卷无法改变其评分。
那么,高考试卷和答卷到底能不能作为政府公开信息呢?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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