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卷子事件梗概200字(成都语文试卷原文作者照片)

成都卷子事件梗概200字(成都语文试卷原文作者照片)

首页技巧更新时间:2024-08-23 03:39:36

以下文章来源于刑事法判解 ,作者刑事法判解

出题说明

今年本科生《刑法总论》的期末考试,采取了闭卷考试与开卷考试相结合的考查方式。卷面100分,其中30分为闭卷考试,要求学生在15个法条中任选6个条文进行默写。余下70分为开卷考试,与以往一样采用案例形式,考查学生对刑法总论的知识点的掌握和应用。

一直以来,在《刑法总论》《刑法分论》的考试中,我都在推行开卷考试的理念,卷面100分全部是以开卷形式考案例分析。为何今年又有了30分的闭卷考试的部分呢?有些同学提出疑问,我觉得有必要做个回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以开卷形式考查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与以闭卷形式考查学生所掌握的知识,的确是不同的考试理念。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考查和能力考查之间是互斥的,毋宁说,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和前提。在《车浩的刑法题(第2版)》的序言中,我也论及了能力考查和知识考查的关系

“开卷考试的目的在于考查能力,但能力考查不是对知识考查的替代,而是进阶和升级。 有了记忆未必能有理解和适用,但能够理解和适用的,通常要以记忆为基础。如果没有扎实的记忆基础和“找法”能力,虽然开卷考试可以携带材料入场,但在有限的考试时间内,也难以快速地根据案情事实准确地找到法律。数次考试的经验证明,很多低分者即使在题目中发现了考点,也因为记忆不牢,理解不深,不能迅速定位到相关法条,于是把大量的时间耗费在不停地翻书找法上面。法就在那里,但他既看不见,也‘想不起来’。”

从学习规律上来看,要想在有限的时间内顺利地完成开卷考试,自然需要以对知识点的记忆和熟悉为前提,即使不在考试中对这种记忆和熟悉程度加以考查。说白了就是,不考并不意味着不重要,重要的也未必一定要用题目来直接考。因此,采用开卷的能力考查方式,客观上也会间接地催促和提示学生,自觉地去努力完成作为前提和基础的知识记忆。不过,从历次考试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样设计的愿景,并不能够在所有学生身上灵验。有些同学出现了学习方法上的认识偏误,或者也带有惰性的影响,以为既然是开卷考试,那平时的知识记忆似乎就不那么重要了,只要考试现场翻开书本和讲义,自然就能应付过去。这样的想法,使得开卷考试的理念落实在他们身上的时候,效果会大打折扣,当他们考完试回头去看,才发现自己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很不扎实。既然不能保证所有学生都具备学习的自觉性和方法的正确性,期末考试就不得不承担着引导熟悉知识点的功能,因而就有了部分闭卷考试的内容。

当然,闭卷部分是服务于开卷考试,尤其对于法学而言,只有当知识的记忆服务于知识的应用时,对知识点记忆的考查才有意义。所以,我把闭卷考查的内容最小化地限制在了法条本身。因为对于刑法总论的学习而言,一些总则条文是最重要的知识点,几乎所有的刑法概念、理论、学说以及最终的应用,都是建立在这些核心法条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对这些法条不熟悉不了解,即使开卷考试,面对案例分析,也难以想象能抄到什么正确的答案。

这就涉及到另一方面的考量。考查法条默写,既是为了巩固基础加深印象,也是为了让同学们都能有一个平均稳定的分数起点。在以往的考试中,出现过案例分析非常离谱的试卷,以致于我想要努力“捞人”找分给及格的时候,都觉得比学生参加考试还困难。相对而言,限定范围之内的法条默写,几乎是半送分题。即使在知识的掌握和理解上不够透彻,不能学以致用于案例分析,只要肯花点时间和笨功夫,努力背好数量有限的基本法条,也能有个挽分数于既倒的基础。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考试的案例题,系根据邯郸三少年杀人事件改编而来。主要考查了客观归责、打击错误、故意/过失区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责任年龄、违法性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共同正犯、帮助犯、教唆犯、未遂与中止、不作为犯等刑法总论的核心问题。通过要求学生使用鉴定式的案例分析框架答题,考查学生是否真正理解这些知识点的体系性位置,以及正确运用这些知识点分析问题的能力。当然,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的最终结果如何,并不是纸面上的罪名分析就能够准确评定的,也不想因此对实务处理产生任何不当的影响。那么,就让杀人者在纸上归去,交给命运的安排吧。

——车 浩

法条默写(30分)

说明:从下刑法总则条文中任选6个法条进行默写,要求完整写出每一法条下全部款项内容。本部分内容为闭卷考试。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过失犯罪】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九条【教唆犯】第三十条【单位犯罪】

案例分析(30分)

说明:在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框架内,运用刑法总论的知识点和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分析案中人的刑事责任。本部分内容为开卷考试。

A镇的张三(13岁)、李四(15岁)和王五(15岁),是父母在外打工的留守少年,平时抱团一起玩,经常欺辱老实巴交的同班同学甲。某日张三在欺负甲时,甲表现出抗拒的态度,张三恼火之下,找到李四和王五。三人商议决定弄死甲,以发泄不满。两天之后,张三打电话约甲去郊外玩,表示要修复同学关系。甲信以为真,当日下午如约而至,不料被等在当地的张三、李四和王五按在地上拳打脚踢,看到甲拼命反抗,三人拿出早已准备的铁锹对甲头部击打,致使其重伤昏迷。三人误以为甲已经死亡,于是将甲埋入之前挖好的深坑中,实际上甲因在泥土中窒息而死。三人埋了甲之后,也知道闯下了大祸,当天晚上逃离了A镇。

逃到B镇的李四,在工地打工时认识了包工头陈大。陈大见李四虽然年纪不大,但是话少力气大,是个狠人,就想让李四去帮自己除掉竞争对手乙。陈大和李四谈好了杀人报酬10万元。李四向一起逃到B镇的张三说了此事,张三把自己随身携带的匕首借给了李四。李四深夜埋伏在乙家附近。晚上等到乙出现在胡同口后,李四冲上去持刀猛扎乙的腹部(轻伤)。乙猝不及防倒地后,挣扎爬起,与李四搏斗中抢过匕首,反刺中李四胸部。李四受伤转身逃跑,乙将匕首奋力向李四掷去,但是没有击中李四,反而砸到了偷偷尾随李四跟着想来看热闹的张三的脸上,致使其轻伤。李四被乙扎到心脏,跑了十几米后,倒地流血而死。

张三被匕首砸中头部,吓得转身就跑,黑暗中慌不择路,掉进了水塘中。在张三大声疾呼救命时,夜色里慢慢闪现出一道身影,原来是张三的父亲张某强。自从张三逃离A镇后,甲的死讯传出,张某强已经猜到了是张三犯下的罪行,一直追踪张三到B镇,想抓住儿子送其自首,又希望张三能跑得远远的,内心格外挣扎。此时见到张三落入水中呼救,心里更加矛盾。张某强知道张三会一点游泳,或许能自己游上来,不过天黑水深,更可能溺死水中。他想去救儿子,又觉得儿子犯下滔天罪行,也许老天爷收走他,反而是最好的结局。最后,在犹豫痛苦中,张某强还是艰难转身,默默地离开了。15分钟后,张三溺水身亡。

C镇的孙二,在自己开的小面馆即将打烊的时候,从电视里看到了警方通缉杀人逃犯王五的照片。这时,与王五长得酷似的赵六走进孙二的面馆吃饭。孙二误以为赵六是王五,害怕之余,在面汤里下了安眠药,将赵六麻昏后反锁在储物间内,然后跑出去打电话报警。这时,赵六醒来后发现自己被锁在小屋里,以为遇上了黑店和变态,又惊又怒,奋力踹烂储物间的房门,跑了出来,正好与回到店里的孙二狭路相逢。孙二吓得朝着门口转身就跑,赵六误以为孙二是要对自己“关门打狗”,于是追上去将孙二扑倒在地一顿胖揍,孙二抱着头不敢还击,被赵六打晕过去(轻伤)。随后赵六起身离开。

在走出面馆门口时,赵六撞到了躲藏在C镇半夜出来吃夜宵的王五。赵六恼火地骂了几句,王五大怒,冲上去和赵六撕打在一起,王五把赵六摔倒在地后,骑在赵六身上,挥拳猛打,将赵六鼻骨打断(轻伤)。起了杀心的王五,用手扼住赵六的喉咙想要将其掐死。在赵六气息逐渐微弱的过程中,王五突然发现,赵六的脸居然长得和自己非常像,就感觉自己正在掐死自己一样。王五心神大震,恍惚之间松开了双手。赵六也缓过气来。此时,接到孙二报警的警察赶到,将王五和赵六一并带走。

问案中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A镇的张三(13岁)、李四(15岁)和王五(15岁),是父母在外打工的留守少年,平时抱团一起玩,经常欺辱老实巴交的同班同学甲。某日张三在欺负甲时,甲表现出抗拒的态度,张三恼火之下,找到李四和王五,三人商议决定弄死甲,以发泄不满。两天之后,张三打电话约甲去郊外玩,表示要修复同学关系。甲信以为真,当日下午如约而至,不料被等在当地的张三、李四和王五按在地上拳打脚踢,看到甲拼命反抗,三人拿出早已准备的铁锹对甲头部击打,致使其重伤昏迷。三人误以为甲已经死亡,于是将甲埋入之前挖好的深坑中,实际上甲因在泥土中窒息而死。三人埋了甲之后,也知道闯下了大祸,当天晚上逃离了A镇。

考点

1. 张三、李四和王五共同谋划杀甲,涉嫌杀人罪的共同正犯。

2. 张三、李四和王五的刑事责任年龄。特别注意《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由以前14周岁下放到了12周岁。

3. 张三、李四和王五使用铁锹杀人但甲未死,三人误以为甲已死亡,将甲埋入深坑,实际甲因被埋窒息而死。三人实施了前后两个行为,涉及到因果关系错误,需要判断甲的死亡结果的归责在哪个行为上面。答题时可根据主张的不同理论(如概括故意、自主双行为说或第一行为决定说)认定三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的,或者认定故意杀人未遂后,再检验过失致人死亡的,均得分。

逃到B镇的李四,在工地打工时认识了包工头陈大。陈大见李四虽然年纪不大,但是话少力气大,是个狠人,就想让李四去帮自己除掉竞争对手乙。陈大和李四谈好了杀人报酬10万元。李四向一起逃到B镇的张三说了此事,张三把自己随身携带的匕首借给了李四。李四深夜埋伏在乙家附近。晚上等到乙出现在胡同口后,李四冲上去持刀猛扎乙的腹部(轻伤)。乙猝不及防倒地后,挣扎爬起,与李四搏斗中抢过匕首,反刺中李四胸部。李四受伤转身逃跑,乙将匕首奋力向李四掷去,但是没有击中李四,反而砸到了偷偷尾随李四跟着想来看热闹的张三的脸上,致使其轻伤。李四被乙扎到心脏,跑了十几米后,倒地流血而死。

考点

4. 李四基于杀人故意,用刀猛扎乙的腹部,涉嫌针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

5. 陈大游说李四去帮自己除掉乙并付酬金,涉嫌李四杀人的教唆犯。

6. 张三得知李四欲杀人后,把匕首借给李四,涉嫌李四杀人的帮助犯。

7. 乙受到李四攻击后与其搏斗中抢过匕首,刺中李四胸部致其死亡,对此需要在杀人罪下讨论正当防卫。

8. 乙将匕首掷向李四但没有击中,反而砸到了张三脸上,致其轻伤,对此需要在故意伤害罪下讨论打击错误。

9. 张三作为李四杀人的共犯(帮助犯),被不知情的防卫人乙伤害,是否构成偶然防卫?

张三被匕首砸中头部,吓得转身就跑,黑暗中慌不择路,掉进了水塘中。在张三大声疾呼救命时,夜色里慢慢闪现出一道身影,原来是张三的父亲张某强。自从张三逃离A镇后,甲的死讯传出,张某强已经猜到了是张三犯下的罪行,一直追踪张三到B镇,想抓住儿子送其自首,又希望张三能跑得远远的,内心格外挣扎。此时见到张三落入水中呼救,心里更加矛盾。张某强知道张三会一点游泳,或许能自己游上来,不过天黑水深,更可能溺死水中。他想去救儿子,又觉得儿子犯下滔天罪行,也许老天爷收走他,反而是最好的结局。最后,在犹豫痛苦中,张某强还是艰难转身,默默地离开了。15分钟后,张三溺水身亡。

考点

10. 张某强作为张三的父亲,具有救助溺水子女的保证人义务,其不救助的行为涉嫌构成不作为杀人罪。

11. 张某强见到张三落水后的心理活动,涉及到故意和过失的区分。

12. 张某强觉得儿子犯下滔天罪行,溺水而死可能是最好的结局,涉及到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对于救助杀人凶手内心犹豫,在责任层面也可能涉及到期待可能性问题。

C镇的孙二,在自己开的小面馆即将打烊的时候,从电视里看到了警方通缉杀人逃犯王五的照片。这时,与王五长得酷似的赵六走进孙二的面馆吃饭。孙二误以为赵六是王五,害怕之余,在面汤里下了安眠药,将赵六麻昏后反锁在储物间内,然后跑出去打电话报警。这时,赵六醒来后发现自己被锁在小屋里,以为遇上了黑店和变态,又惊又怒,奋力踹烂储物间的房门,跑了出来,正好与回到店里的孙二狭路相逢。孙二吓得朝着门口转身就跑,赵六误以为孙二是要对自己“关门打狗”,于是追上去将孙二扑倒在地一顿胖揍,孙二抱着头不敢还击,被赵六打晕过去(轻伤)。随后赵六起身离开。

考点

13. 孙二认为赵六是杀人逃犯而对其下药迷昏后锁进房间,对此需要在非法拘禁罪下讨论防御性紧急避险,主张扭送事由的,亦得分。

14. 孙二是将赵六误认为是警方通缉的杀人逃犯王五而实施拘禁行为,涉及到假想避险的讨论,或者是扭送条件的假想错误。

15. 赵六为逃离被拘禁状态而踹烂储物间的房门,对此需要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下讨论正当防卫。

16. 赵六误以为孙二是要锁门攻击自己,于是追上去将孙二打成轻伤,对此需要在故意伤害罪下讨论假想防卫。

在走出面馆门口时,赵六撞到了躲藏在C镇半夜出来吃夜宵的王五。赵六恼火地骂了几句,王五大怒,冲上去和赵六撕打在一起,王五把赵六摔倒在地后,骑在赵六身上,挥拳猛打,将赵六鼻骨打断(轻伤)。起了杀心的王五,用手扼住赵六的喉咙想要将其掐死。在赵六气息逐渐微弱的过程中,王五突然发现,赵六的脸居然长得和自己非常像,就感觉自己正在掐死自己一样。王五心神大震,恍惚之间松开了双手。赵六也缓过气来。此时,接到孙二报警的警察赶到,将王五和赵六一并带走。

考点

17. 王五与赵六厮打,并将赵六鼻骨打断(轻伤),涉及到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分。

18. 王五在意欲掐死赵六的过程中,发现赵六跟自己长得非常像,心神大震,恍惚间松开双手,赵六得以活命,对此需要在故意杀人罪下讨论未遂与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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