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这种认识错误可能影响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态及刑事责任的判定。
事实认识错误的三大分类 1. 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想要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不一致,但两者在法律性质上相同。例如,张三想杀李四,却误杀了王五。在这里,张三主观上想要侵犯的对象是李四,但实际侵犯的是王五,两者均为生命权,法律性质相同。对象错误中,由于犯罪故意和客观行为均指向同一类法益,因此通常不影响定罪。
2. 客体错误客体错误,则是指行为人想要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不一致,且两者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例如,甲误将国家级文物当作仇人开枪射击,实际侵害的是财产权而非生命权。客体错误中,由于预想的犯罪故意与实际发生的犯罪性质不一致,不能简单地将预想的犯罪故意迁移到实际发生的犯罪上,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3. 打击错误(行为偏差)打击错误,又称行为偏差,是指行为人想要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不一致,且这种不一致是由客观原因导致的。例如,甲欲射杀乙,却因枪法不准而击中丙。打击错误中,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存在偏差,但偏差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主观上的辨认错误,而是由客观因素(如枪法不准、外力影响等)导致。对于打击错误的处理,需根据具体案情分析,若两对象在法律性质上相同,则不影响定罪;若不同,则需根据法定符合说或具体符合说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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