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6日在庭审中,鸿博置业并未出示该“委托书”,直至3月13日才看到该所谓“委托书”,补充质证意见如下:
一者,一个被欺诈出来的买房子的与卖房子的委托关系。
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确立的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只是预售合同买卖关系,根本不存在所谓委托关系。
买受人买的是鸿博置业作为开发单位开发盖好交付使用的三室一厅商品住宅;绝不是买受人先买了被告一个两室一厅,还需要进行所谓“户型改造”才能成为三室一厅的预售合同。被告进行“户型改造″强行拼凑出一个三室一厅,由此违约甲乙双方订立的预售合同,由此严重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者,一个被欺诈出来的买房子的与盖房子的委托关系。
要将原本的两室一厅设计弄虚作假成三室一厅商品住宅,被告欺诈于所谓委托书。盖房子的施工单位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简称江西三建)并不是该预售合同的第三方,与买房子的买受人根本构不成该预售合同买卖与施工关系,更不构成委托合同的任何委托关系。其理有如在农贸市场买棵大白菜,买菜人只与卖菜人有买卖关糸,绝不会与种大白菜的菜农发生买卖(委托)关系一样。
委托合同订立对象也大错而特错,倘非有一个委托书,也应买房子的与卖房子的甲乙双方签订,可事实是为逃避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法律责任,鸿博置业不仅不敢出面订立,还要拉出盖房子的施工单位与买受人订立所谓委托书。
而订立的该委托书没有受委托人江西三建的签字盖章。很明确,江西三建不敢也不背这口擅自修改框架剪力墙结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的黑锅,该委托书也就成为鸿博置业违反《建筑法》第五十四条的明证:“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并由此适用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者,一个被欺诈出来的单方委托书。
被告明知因“户型改造”“变动”了框架剪力墙主体结构,违反了《建筑法》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被告还要让买受人去委托一个不会与买受人发生预售合同关系的江西三建,并乘买受人忙忙乎乎签一堆预售文件之时,被告偷偷摸摸收回了该委托书。以致凤凰国际20栋高层建筑3200多户买受人手中一份也未有。一个没有受托人签字盖章确认,一个只被告单方持有的委托书,也就成为一个单方的委托书,根本就不具法律效力。
在此,要感谢被告能提交该证据:由该委托书确认被告不仅擅自修改了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的施工事实,还利用该委托书实施欺诈,且只被告单方持有,倘被告不提供,原告还真是提供不出被告该知法违法的确凿证据。
四者,一个被欺诈出来的所谓“户型改造”由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凤凰国际项目2016年10月22日开工,2018年7月4日订立预售合同时的该工程项目既不是“扩建”,也不是“改建,而是一个正在建设中的新建项目,根本就不存在所谓“户型改造”。
被告欺诈出一个“户型改造”,借以掩盖其没有“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的擅自施工之实。
由此违约于合同第四条(合同页码7):(三)“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框架剪力墙”。
由此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五者,一个欺诈出来的逃避法律责任的委托书。
被告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事实在前:
由竣工报告显示:户型改造擅自施工在前。原告所在的15栋楼于2016年10月22日开工,自主体结构工程兴建后被告就开始了该修改框架剪力墙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擅自施工:
订立委托书则在其擅自施工其后:2018年7月4日订立合同之时,该15栋楼(竣工验收的一期一批次)早已封顶,该“户型改造”擅自施工早已成为既成事实。此时再签订该委托书,也只是借此为推卸法律责任的事后追认的 “被委托”。
被告该“户型改造”委托事项明知违反了《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被告明知该“户型改造”委托事项违约于合同第二十条(二):“1.该商品房质量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被告还明知该“户型改造”委托事项并不是买卖受人所能依法委托的。买受人只是预售合同的乙方,并不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或审查单位,即便签过多少字,也不等同于经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修改方案”;还要为此制定出欺诈条款“3、因户型改造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同时,该“户型改造”委托事项并不出于20栋高层建筑3200多户买受人主动委托,而是出于被告在擅自修改框架剪力墙工程设计既成事实后,主动让委托人接受被告的“被委托”。
由此适用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六者,一个欺诈于少了对儿童房“户型改造”确认的一个委托书。
被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订立该所谓委托书时口头明确只“改造”客厅阳台。“户型改造”后的事实却是偷工减料出一间没有框架剪力墙主体结构的儿童房,从原本的两室一厅强行拼凑成一个“三室一厅”。 并在该委托书中借助以“部分阳台”遮掩并逃避对儿童房进行所谓“户型改造”的确认。
七者,该委托书是被告鸿博置业知法违法的明证。
该“户型改造”委托事项严重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彻底否定了该工程项目的框架剪力墙主体结构工程设计。由施工图直接归档的竣工图和“水电分布图”均显示,被“户型改造”后的客厅(窗户部分)与儿童房,既没钢筋混凝土框架柱,又没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没有审查批准使用的施工图修改“设计方案”,被告擅自将凤凰国际全部20栋高层建筑框架剪力墙主体结构偷工减料成了从2层楼一砌到顶的砖混主体结构。最终以假充真交付使用了两间没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主体房间。“三室一厅”的主体房间由此“户型改造”被祸害了两间主体房间。
该“户型改造”委托事项彻底否定了框架剪力墙结构的验收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开篇明载验收依据“结构类型:框剪”(框架剪力墙主体结构简称)。真不知道如此否定框架剪力墙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是如何通过验收的。
如此委托书不仅不能成立,反而成为被告擅自修改框架剪力墙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擅自施工并知法违法的明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