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取得驾驶证后与乙兴奋地开车上路, 由 于驾驶技术不熟练, 加之乙嬉笑抢夺方向盘, 在 一路口将丙撞成重伤。 经过立案侦查, 某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甲乙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 在 审理过程中, 甲积极赔偿与丙达成和解协议, 但乙拒绝和丙和解。 下列表述正确的有?(2018金题-1-18,多)
A本案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B本案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C由于乙与丙没有和解, 法院不应当对乙从轻处罚
D由于甲与丙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可以对甲从轻处罚
文字解析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对这部分被告人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同时,由于这部分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社会危险性明显降低,对这部分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
本案中,甲乙涉嫌共同犯罪,甲与丙达成和解协议,乙没有与丙和解。某县法院可以对甲和丙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此A项说本案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错误的,A错误,B正确。
此外,由于甲与丙达成和解协议,某县法院可以依法对甲从轻处罚,D正确。但由于乙没有和丙达成和解,法院对乙不能从轻处罚,C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不同于一般职业道德的职业性、实践性、正式性及更高标准的特征。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律职业人员专业水平的发挥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具有密切联系
B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的形成,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
C纵观伦理发展史和法律思想史,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与“实证法”概念的阐释密切相关
D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对每个法律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进行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
文字解析
【解析】一般认为,法律职业具有政治性、法律性、行业性等特征。同时,需要注意到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很强,每个法律专业人员都应该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法律职业的专业性是法律职业的高层次的重要因素。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属于法律的实践人员,其专业水平的高低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是密切联系的。因此,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故A项正确。
由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不同于一般职业道德的特征:
(1)职业性。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反映着法律职业活动对从业人员行为的道德要求。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在特定的职业范围内发挥作用。
(2)实践性。法律职业行为过程,就是法律职业实践过程,只有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法律职业道德的水准。法律职业道德的作用是调整法律职业关系,对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
(3)正式性。法律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较为正式,除了一般职业道德的规章制度、工作守则、服务公约、劳动规程、行为须知等表现形式以外,还通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表现出来。(4)更高性。法律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在社会中负有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因而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更高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要求较为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也更为明显。故B项正确。
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最根本的职业道德规范。它是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时,应该遵守的具体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中所体现的价值方针的高度概括,在职业道德体系中处于统帅的地位,起着职业道德活的灵魂的作用。职业道德原则的贯彻,可以赋予每个具体的道德行为以不同的社会属性,赋予外观相似的行为以不同的灵魂。职业道德原则不仅是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根本指导思想,而且也是对每个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进行职业道德评价的最高标准。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作为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基础或本源的根本准则。故D项正确,C项说法没有根据。本题答案为ABD。
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
B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C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
D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
文字解析
【解析】法律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复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和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在把握法律责任竟合这个知识点时,务必要注意“竞合”二字,即多个法律责任之间是一个互相排斥的关系,不能同时追究,这才是理解责任竞合的关键。如果多个责任可以同时追究,那么就不属于竞合,在法学上,我们把多个责任同时实现的情形称之为责任聚合。有论者以2018年教材修订为由,认为过往过往责任竞合的题目答案全部需要修改,笔者认为这属于对教材内容的误读。
事实上,在官方教材中,对责任竞合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并未作出实质性更改,只是指出法律责任竞合可以(注意是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也可能会出现互相排斥的情形,并且官方教材对此通过列举不同主张对此给出了开放性回答(有人认为应当民事责任优先,有人认为刑事责任优先)。但不管官方教材如何表述,法律责任竞合的实质内涵仍然未发生改变,只要题目描述的情形是一个人,一个行为,多个责任,互相排斥,都可以认定为责任竞合。
本题有较强的综合性,四个选项涉及四个不同的知识点,法理学日趋综合的考查趋势需要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A选项错误,法律责任竞合要求多个法律责任同时出现但无法同时追究,李某在本案中需要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此不属于责任竟合。B选项正确,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产生,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范结构中的制裁部分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在违法行为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关系。)。C选项错误,一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除了需要当事人的起诉以外,还需要法院的受理立案决定。D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责任可以基于权利人的放弃而部分或全部免除。
正确答案:BD
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B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
C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1.3万元
文字解析
(1)非法取得卡的行为。甲乙捡拾银行卡,据为己有,属于侵占银行卡的行为。银行卡本身属于价值数额不大、值得刑法有限保护的财物。抢劫或特殊类型的盗窃银行卡,构成犯罪。侵占银行卡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如果使用才构成犯罪。
(2)根据司法解释,侵占到信用卡以后的使用行为,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
A项,甲乙侵占银行卡的行为本身不构成侵占罪,但是在机器上使用取款,按照司法解释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B项,根据题干信息,甲取5000元的行为,由于乙并没有参与,也不知情,所以乙不负责任。
C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主体仅限于本犯以外的人。这里的本犯包括原犯罪的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这些本犯实施赃物犯罪,不构成本罪。例1,甲盗窃笔记本电脑,然后藏在家里。对甲只以盗窃罪论处,不再定本罪。例2,甲教唆乙盗窃小轿车,乙窃得后交给甲,甲窝藏了小轿车。对甲只以盗窃罪(教唆犯)论处,不再定本罪。这样处理的依据是,这些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题中,甲取6000元的行为,乙知情并且告知谨慎行事,表明二者有共谋,构成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心理性的帮助犯。因此,乙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项,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这表明,乙对甲此后的取款行为是有预见的,并且是放任的,表明二者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构成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仍然是心理性的帮助犯。总结下来,甲取6000元和7000元的行为,与乙构成共同犯罪。该共同犯罪是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按照司法解释,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帮助犯),犯罪数额是1.3万元。
总结:侵占卡的行为不重要,使用行为是关键,只有共同使用,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文字解析
A项,文理解释,是指根据文法、语法等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从刑法第236条的字面规定看,并没有将婚内强奸排除在强奸罪之外。丈夫强奸妻子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所谓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主要是考虑证据证明、刑事政策等问题。A项说法正确。
B项,考点是“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对化”,是指基于体系的协调合理要求,同一用语在不同条文中可以保持不同含义,也即“一词多义”。抢劫罪的“暴力”与强奸罪的“暴力”含义相同,都是足以压制反抗的手段。两罪的“胁迫”虽然共同含义均是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然而,恐惧心理的程度不同:在抢劫罪里要求达到完全剥夺意志自由,被害人没得选;但在强奸罪里只需要达到部分剥夺意志自由,使意志自由有瑕疵即可。换言之,抢劫罪的“胁迫”要求以暴力相胁迫,但强奸罪的“胁迫”可以是以非暴力相胁迫。例如,甲对乙声称:“不给钱,就曝光你的裸照!”甲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敲诈勒索罪;而甲对乙声称:“不答应跟我睡觉,就曝光你的裸照!”甲构成强奸罪。因此,强奸罪中的“胁迫”与抢劫罪中的“胁迫”含义有所不同:强奸罪中的“胁迫”=抢劫罪中的“胁迫” 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B项说法错误。
C项,老百姓可能会如此比较,也符合朴素的正义感。但是,从刑法解释学角度看,当然解释所比较的两个行为应属于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两个行为。如果性质不同,不能进行当然解释的推理。宠物与婴儿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体现不同的法益,不能进行轻重比较,不能进行当然解释。例如,老百姓会将非法买卖国家保护动物(大熊猫、金丝猴)与买卖妇女、儿童进行比较,认为对前者应该处罚轻一些。但是,这两种概念属于性质不同的概念,不能进行当然解释。C项说法错误。
D项,“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中止犯的有效性要件。有效性要件要求防止措施既具有可能的有效性,并且具有实际的有效性。
(1)可能的有效性,是指防止措施要具有可能的有效性。例如,甲砍杀乙,乙血流不止,甲后悔,想救乙,防止措施是给了乙一包卫生纸,便离开现场。乙被邻居送往医院救活。甲的防止措施没有可能的有效性,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成立犯罪未遂。
(2)实际的有效性,是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人采取了可能有效的防治措施,但实害结果仍发生了,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砍杀乙,乙血流不止,甲送乙到了医院,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甲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既遂。有效性要件要求防止措施既具有可能的有效性,并且具有实际的有效性。可能的有效性与实际的有效性是“并且”的关系,而非“或者”的关系。D项说法将二者理解成“或者”关系,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关于国家文化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
B国家鼓励自学成才,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C是否较为系统地规定文化制度,是社会主义宪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宪法的重要标志之一
D公民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文字解析
【解析】
A选项错误,宪法中的文化制度并不包含爱国统一战线(政治性内容)的内容,这二者之间并无关联。
B选项正确,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发展教育事业必然要调动社会力量。
C选项错误,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的核心差别在于阶级本质,并不在于是否系统的规定文化制度,事实上,历史上第一次系统规定文化制度的做法就源于资本主义的《魏玛宪法》(1919年)。
D选项正确,宪法规定国家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五讲四美”)。
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B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C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
D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
文字解析
【解析】 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原则包括: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因此,ABCD选项均正确。
孙某为某行政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双方签订聘任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孙某的聘任须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B该机关应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孙某进行管理
C对孙某的工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
D如孙某与该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文字解析
“聘任制”的本质就是国家机关和公民签订一份聘任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国家机关给钱。理解了聘任制就是“花钱买人办事”,很多相应的知识点可以迎刃而解。
(1)聘任制是“录用——委任制”的补充方式,设立聘任制的原因是有些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需要以灵活、机动的方式选拔公务员,所以,聘任制的方式要求往往没有那么高。法律没有要求,国家机关必须按照严格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予以招聘,而对于专业性比较强的岗位,严格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反而可能招聘不到那些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所以才使用聘任制将程序约束予以软化。根据《公务员法》第101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就此可以看出,聘任制的公务员并不是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进行公开招聘,而是要么“参照”该程序,要么直接选聘。故A选项表述错误。
(2)聘任制人员也是公务员,自然要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另外,除了不能违背《公务员法》的一般规定外,为了突出聘任制的灵活性,聘任制的管理内容往往需要通过聘任合同约定来予以明确,自然也要按照聘任合同进行管理。比如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钱多钱少取决于双方的谈判能力;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用期不是固定的1年,而是灵活的1~12个月;聘期也不是固定的,而是灵活的1~5年。综上,B选项正确,应选。
(3)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之所以实行协议工资制,是因为一些辅助性的岗位,其工资待遇可以灵活地低于普通公务员;而一些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职位,如果使用普通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可能无法吸引需要的人才。故C选项应选。
(4)聘任制公务员的纠纷解决也是遵照普通劳动合同的方式。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D选项应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邀请见证人到场
B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C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
文字解析
直接送达时,若受送达人拒收,可以留置送达,留置送达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1)邀请见证人: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2)拍照、录像: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显然,本题ACD项正确。
B项,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而非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B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ACD。
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职业规范规定?
A某律师事务所明知李律师的伯父是甲市中院领导,仍指派其到该院代理诉讼
B检察官高某在办理一起盗车并杀害车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案件时,发现网上民愤极大,即以公诉人身份跟帖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C在法庭上,公诉人车某发现李律师发微博,当庭予以训诫,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
D公证员张某根据甲公司董事长申请,办理了公司章程公证,张某与该董事长系大学同学
文字解析
【解析】A项考查的是法官的诉讼回避制度。依据《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规定中,只是要求法官的配偶、子女属于回避的范围,而侄子并不在回避范围内,故A项某律师事务所的做法,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B项考查的是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把它作为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一个行为准则提出来,检察权的行使如果失去了独立性,也就难以实现和维护公平与正义。
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具体要求包括:(1)要具备独立的品格。(2)正确处理对外工作关系。检察官要正确认识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身份,独立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成员个人以及新闻媒体、公众舆论之外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外在的非法干预,不为权贵所逼迫,不为关系所左右,不为人情所利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可以依法监督检察官的工作,并有权对检察工作提出建议、意见。但是,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检察官,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强迫或者阻止其依法正常行使职权。(3)正确处理内部工作关系。 (4)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故B项高检察官的做法违反了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当选。
C项考查的法官在庭审时应注意的规范。依据《法官行为规范》第34条规定,在庭审时,法官发现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进行人身攻击时,(一) 及时制止,并对各方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一方;(二) 告诫各方必须围绕案件依序陈述;(三) 对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审判长怀法官对于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直接的争执,未加制止,违反了相关规定,当选。
依据《公证法》第23条规定,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D项张公证员与该公司董事长仅仅是大学同学关系,没有说明还有其他利害关系,故不属于回避范围。该公证员的做法并不违规,D项不当选。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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