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考试,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考试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制定本制度。
一、考试组织
(一) 教务处
1. 教务处负责期中、期末考试及月考、模拟考试、毕业考试等项考试的统一安排、调度。包括考场的设置、编排,考号的确定和监考、阅卷教师的安排。
2. 教务处安排专人分卷、录分。录分教师对所录分数的正确性负责。其他教师不得擅自改动所录分数。如有差错,须经教务处同意,方可改动。
(二) 班主任
1.各班班主任须根据教务处通知在考前及时把本班人数及桌椅等情况报教务处,并亲自到教务处核对学生名单。各班钥匙须在考试前一天下午放学前交到教务处。
2. 各班班主任须在考试前向学生讲清考试的具体要求,并把考场、考号等有关事宜向学生讲清楚。
二、教师规范
(一) 监考规范
1. 监考教师要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至少应当在开考前3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在开考前5分钟到达应到考场。考试终了铃响,立即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更不得提前收卷,或催促考生提前交卷。
2. 首科考试监考教师须在开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粘贴考号。考号的粘贴一律按照面对黑板“高右低左”的原则,即高年级考生在课桌右方,低年级考生在左方。
3. 监考教师须在考生答卷前提醒考生认真填写卷头,要求考生把考号、班级、姓名等项工整书写在指定位置。
4. 期中、期末考试每考场要保证2人同时监考,不得互相替班。
5.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不得闲谈、不得看与本场考试无关的材料。遇有考生提问,应予以妥善处理。
6. 监考教师要按考号顺序由小号到大号认真收卷,规范装订。遇有缺考,把试卷订在与该考生考号相应位置,不准出现串号、错订、反订现象,更不得漏收试卷。
7. 监考期间,监考教师要对所监考场的物品管理、卫生管理负责,督促考生把废纸、包装袋等垃圾物带走。
8. 负责考试期间纪律管理的教师要及时到位,认真管理学生,制止任何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行为。
9. 与考试无关人员,特别是有关任课教师,未经允许,不准进入考场;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或教务处允许,可进入考场作适当说明,但不得提示试题解法。
10. 考试期间,各班班主任要安排学生正常值日,保持楼内外分担区卫生。
(二) 阅卷规范
1. 期中、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师阅卷或异校交换阅卷。学校统一评卷时,期中考试由本年级本学科任课教师阅卷,期末考试由其他年级本学科教师阅卷。根据实际需要,期中、期末考试安排非考试科目教师协助部分科目阅卷。月考、模拟考试、毕业考试由本年级本学科任课教师阅卷。异校交换阅卷,学校对交换学校做好交接。
2. 期中、期末考试阅卷时,原则上以参考答案为主,如发现参考答案有误,须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再作处理。
3. 试卷中考生所做答案的正误应有规范的批阅符号,得分、减分须使考生明白。
4. 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卷任务。阅卷期间,不得把试卷拆封。
5. 阅卷过程中,任何教师不得干扰其他教师阅卷;阅卷教.任课教师对阅过的试卷有疑问,可向教务处申诉,但不得擅自更改。学校将视具体情况进行复查。
三、考生规范
1.考生要遵守考场纪律,进入考场后要保持肃静。要按考号入座,不得随意串座。要尊重监考教师,服从指挥,严禁顶撞监考教师等现象的发生。
2.考生要保证考试作息时间,不得迟到。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不得提前交卷。
3.考生进入考场后须将所带书包等非考试必需品放在教室前面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4.考场上,考生不得做出任何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行为,如把相关书籍、资料带在身边,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动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
5.考生须在答卷前工整填写卷头。考号、班级、姓名一律写在试卷左上方指定位置,不得漏填。
6.考生须珍惜任课教师的辛勤劳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认真答卷。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可举手向教师询问。
四、责任追究
1.教师在监考、阅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实验中学教师量化考核条例》处理。
2.学生在考试过程出现的问题,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