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试卷直接出答案吗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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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技巧更新时间:2025-02-26 08: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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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法院审理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诈骗团伙打着售卖考试答案的幌子,诈骗钱财,牟取暴利...一起来看看!

结成团伙

2018年2月,邹某勇、蒋某夫妇,蒋某桥、高某倩夫妇,以及陈某青、蒋某林等人经商议,决定到海南省售卖自学考试、会计师考试等试题假答案实施诈骗以牟取暴利。随后,经蒋某桥联络,陈某旭也决定一同加入。

众人先后来到海南省海口市,又找来酉某亚、曾某、李某龙、谭某松、罗某英、肖某兰等人结成团伙,团伙人员分为两组,在邹某勇和蒋某桥的带领下,分别在海口市租房实施诈骗。

实施诈骗

邹某勇、蒋某桥从网上购买考生个人信息和用于作案的银行卡、QQ号、手机、电脑等工具,通过在网络发布“考试包通过”等虚假信息、向考生发送相关手机短信,或安排“聊手”电话联系考生等方式寻找诈骗目标。

陈某旭、蒋某林、酉某亚、曾某、李某龙、谭某松、罗某英、肖某兰作为“聊手”,直接与考生通过QQ、电话等方式联系,按照邹某勇、蒋某桥事先准备的“话术”内容,令考生相信其手中有相关考试试题答案,并向考生提供银行账户,以每科400元到8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售卖。随后,“聊手”会以加密文件的形式向付款的考生发送虚假试题答案。当考生发现无法打开文件时,“聊手”便会以防止答案外泄为由让考生交纳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保密押金。

如果考生付款,“聊手”便会告知密码,但考生输入密码后,会发现还有一层密码,“聊手”便要求考生继续交纳保密押金,直至考生发现被骗,“聊手”便将考生拉黑断绝联系。

洗钱分赃

“聊手”每天将诈骗情况汇总给邹某勇、蒋某进行记录,蒋某桥通过赌博网站将诈骗得款进行转移洗钱,并由陈某青负责到银行取现。

蒋某、高某倩负责办理银行卡用于再次转移资金,同时负责提供身份信息租赁住房、保障团伙生活。邹某勇、蒋某桥等人将诈骗所得资金转移至“安全”账号后,按每名“聊手”各自诈骗所得总数的30%分给“聊手”,剩余70%则由邹某勇、蒋某桥、蒋某、高某倩、陈某青等人瓜分。

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该诈骗团伙通过上述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对包括在校生内的全国范围内的考生实施诈骗,根据记录统计,该诈骗团伙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418万余元。

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公安机关陆续将涉案人员抓获归案。

福田法院于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勇、蒋某桥等13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同时,被告人邹某勇、蒋某桥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与二人上述罪行数罪并罚;各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诈骗在校学生财物,法院在量刑时亦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勇、蒋某桥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蒋某、高某倩等11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到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到五千元不等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上诉期间,被告人肖某兰、李某龙退赃10万元,并通过赔偿损失取得相关受害人谅解;被告人谭某松退赔3489元;被告人曾某自愿认罪且部分退赃。

综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兰、李某龙、谭某松、曾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肖某兰、李某龙、谭某松、曾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到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到五万元不等,其余维持原判。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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