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时撕别人卷子算犯法吗知乎

高考时撕别人卷子算犯法吗知乎

首页技巧更新时间:2025-02-11 17:27:24

2024年高考拉开帷幕

学子们正在稳定发挥

书写着自己的精彩未来

而有个别不法分子

却为谋取私利铤而走险

踏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下面

石小检带大家看一看

考试舞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都有哪些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本条款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增设条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哪些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呢?

2019年9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怎么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呢?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考试前被抓获,能否认定为犯罪呢?

《关于办理组织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相关案例

陈某系某中学老师,高考监考员。2020年初,陈某邀约谢某、李某和熊某共谋组织2020年高考作弊。通过联系在读大学生谢某等人撰写答案,做假准考证、假监考证从而接触试题盗取试题、监考传递答案等方式,从考生及家长处赚取违法所得33.8万元。后谢某等人被民警当场抓获,陈某等人自动投案。

检察官提醒!

在代替考试罪中,不仅考试的人构成犯罪,被代替的人也是构成犯罪的,请广大学子们莫要触碰法律的红线,认真学习,凭借自己的勤奋和努力取得优异的成绩。纵横书卷间,功名属少年,祝愿莘莘学子们金榜题名,前程似锦!

供稿 | 黄佳 张连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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