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四川省考赠与合同考点。
25四川省考赠与合同考点,每天10分钟公专很轻松。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是公考保保老师。今天一起来学习2025年公专题海训练第16天的题目。今天给大家选择的这道题目源自于2024年12月7日四川省考单选题第三题,是关于赠与的考点。赠与和以往所学的赠与合同又多多少少有一些区别,一起来看一下。
这道题目从三个层面来讲解。
·第一点,可以发现题目如果单独来看选项,第二个和第三个选项是绝对排斥的,有两个词正好相对应。这种情况下2B和3C里面一般而言有一个就是答案,就说明A和D都是错误的,所以A和D都是错误,所以A和D也应该在2B和3C里面选一个作为答案,但这仅仅是做题来说。
·第二点,可能会说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就要从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来讲。合同有效一般而言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个要求主体合格,也就是签订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合格的,一般认为就是完人。像这个地方是甲在离婚之后将市价卖给了丁,而甲是一个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丁没有做强调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然都是主体合格,所以没有问题。
→第二个要求意思表示真实,甲卖给丁的时候房屋就是甲自己的房屋,丁也是以正常购买的名义来买的,双方也没有违反任何的法律规定,所以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个也是刚才讲的,甲在将房屋卖给丁的时候,甲就是卖的自己的房子,乙就是花钱来买房子,并且也是以市价来买的,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有同学在评论区说,这个题构成了善意取得,但其实我觉得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善意取得的前提叫无权处分。而现在甲卖的就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因此就属于正常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善意取得。既然买卖合同有效,所以a就错了,4D也不应该返还,因为我正常购买的。
·第三,甲在离婚协议当中说要把这个房子赠与给自己的孩子,现在撤销了,那能不能直接撤销,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我们按照一般的赠与合同而言,一般规定赠与合同在财产没有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关键词叫财产未转移之前。
那么现在房屋也没有给自己的孩子,能不能撤销?这时候大家要知道,我们这样一个离婚协议当中的赠与和普通的赠与合同,毕竟还是有一些区别的。因为离婚协议当中赠与它有一定的人身关系。
因为从法理上而言,大家会发现,之所以现在要把这个房屋赠与给孩子,它里面是有一定人身关系的。或者你可以这样理解,丈夫把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予给孩子,那么在另一个层面上,妻子可能也就会把一部分要给自己的丈夫。你说你看我把我的房子给孩子了,那你妻子也需要把一些东西给自己的孩子,而现在你自己单独把房子给要回去,变相是对另一方的一种侵害。
所以我们这样的一个离婚合同当中的赠与行为和普通赠与合同还是有区别的。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而言,它不能像赠与合同一样,在财产未转移之前可以任意的撤销赠与。所以答案可以选3C。
或者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大家知道即使签订赠与合同,在财产未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当然有例外,如果是公公道性质的三种赠与合同,也不能撤销赠与。如果具有公公道性质的合同,在财产赠与之前撤销的,那么事后公公道的另一方也可以请求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必须赠与。
这个公公道第一个就是强调叫公正一认道,经过公正的合同。第二个公,那么公益性质的合同,扶贫救灾公益性质,这个道就是道德性质。道德性质比如说感谢救命恩人,对父母对子女,道德性质。那么你也可以认为,现在他把这个房屋赠与自己的孩子也属于具有道德性质,所以从财产未转移之前他就被这个抵抗了。因为从道德角度上来讲这个合同也不能单方面撤销,所以不管是从法律上来讲还是从赠与合同这个上面来推,你都知道甲无权单方面撤销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答案选3C。
从今天这个题目大家要理解叫法定撤销权,也就是在财产未转移之前我们是可以法律上明文规定的,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具有公共道性质的三种合同不能撤销,把这个考点掌握好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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