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考时把试卷撕了算违规吗

在中考时把试卷撕了算违规吗

首页技巧更新时间:2025-02-10 22: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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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一度的中考季,致青春,加油吧!少年!三年来的奋斗与努力就为了这一次而厚积薄发。

笔者无意中发现某地一份关于中考的“招生委员会的通告”,将中考混淆为国家考试的范畴,内容中有适用刑法条文的表述。

【相关通告内容】

法律应具有严谨性,特别是作为相关部门的通告,准确运用法律条文更需要严谨。中考是初中升高中的考试,属于地区性考试,虽然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但中考不是法律规定的国家级考试,作弊行为不能以犯罪进行追究刑责。

(【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释法】

一、考试作弊类犯罪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设置了考试作弊类犯罪。刑法对国家考试中作弊类犯罪共设置了四个罪名,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协助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的行为入罪。

二、考试作弊类犯罪须法律规定的 国家考试的范围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这是考试作弊类犯罪的入罪前提条件。而中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所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罪名。

1、刑法规定的国家考试,含义有明确规定,内涵非常清晰: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国家考试是指由国家机关设立的、由国家法定机关组织实施的、为达到特定的国家目的而进行的考试。所谓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那么根据现有法律,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

按照考试目的不同,国家考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按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测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是国家资格考试,即国家通过考试来测定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所需的知识、技能的考试。(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等等)。

三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即国家通过考试的方法,择优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四是国家水平考试,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通过考试测评考生某一方面知识和技能所达到的程度的考试。

2、中考作弊导致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中考作弊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中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所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罪名。

考生个人作弊行为,会导致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由行政机关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

而在中考中组织考试作弊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的行为,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析理】

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予以明确界定,是刑法谦抑性理念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对考试作弊类犯罪的惩治统一司法认定标准。

一、刑法谦抑性

1、刑法谦抑性的含义,是要求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只有在其他惩戒措施不能奏效时,才可以动用刑法。限定考试范围的立法目的,从刑法谦抑性出发,平衡考试类型的重要性、以及刑事惩罚的必要性

2、我国是各种考试门类庞杂繁多,刑法不可能,也没必要将所有类型的考试都纳入其规制范围。因刑法具有谦抑性,不应当对每一个存在作弊行为的考试都动用刑罚来规制

1)社会危害性的考量:考试作弊行为,危害后果尚未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程度的考试,应当排除于刑法规制范围。

2)根据考试的重要程度,设置轻重不同的惩戒措施,对惩罚必要性较大的考试作弊行为施以刑事制裁,使考试的重要性与惩戒的严厉性相匹配。

3)权衡作弊收益与作弊成本。只将具备重要性的考试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而对于诸如中考之类采用其他惩戒措施足以遏制作弊行为的考试,应排除刑法的适用,这样既可节省司法资源,又能突出打击重点。

二、中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国家考试强调的是考试设定权的国家来源及法定规范依据。就考试的重要性而言,中考的公平性尚未达到需要刑法予以保护的程度

2、对于中考,并不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种类中。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条关于国家教育考试种类的列举中并未包括中考,故不宜将中考上升为国家层面的考试,更不应将其视为法律规定的考试。【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也就是国家教育考试只有4种,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硕士、博士)入学考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其中前3种为入学考试,后1种为学历考试,其法律依据为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3、中考多由各地自行组织,具有地方性特点,属于基础教育阶段的选拔性考试,且参加中考的考生绝大多数尚未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制上根本达不到法定条件。

结语:对社会的通告应当仔细审查力求严谨。不应人为地对较为明确的操作标准进行主观化解读将未达到入刑种类的某些考试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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