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上怎么签字打印

试卷上怎么签字打印

首页技巧更新时间:2025-02-08 21:36:08

打印体签名(所谓的打印体签名),是伪概念,准确地说应当是:与特定人姓名相同的、打印体形式的几个字。所谓的打印体签名,凡是在电脑端或手机端能够输入汉字并将Word或WPS文档转变为PDF文档的任何人都可以轻松完成,然而谁又能说这就是谁谁谁的电子签名呢?任何一位稍懂常识、稍有良知的人大概率都不会这么说。但是,当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套路贷”者等金融流氓与那无良认证机构一结合,难道所谓的打印体签名瞬间就转变为高科技、电子签名,所谓的借款合同与相关协议也随之高调成立并生效啦?好在这人间懂常识、有良知的人还占多数,与它们同流合污的人还算少数,要不然这世界岂不乱了套?!

当打印体签名遇见“套路贷” 、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者和无良认证机构,摇身一变竟然成了借款人的电子签名,它们将邪恶技术凌驾于人的意志之上,通过制造所谓数字证书签名、电子验签等不伦不类的概念、出具与可靠的电子签名构成要件毫不沾边的所谓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之类的证明,堂而皇之地造假,比旧社会的黄世仁还要卑劣,因为黄世仁在逼迫杨白劳的时候尚且需要杨白劳的一个真手印,而它们就简单得多——全系伪造。

对数字证书的验证,原本与电子签名毫无关联,因为对数字证书的验证应是验证证书与用户的关联关系,而不是验证证书与电子签名人的关联关系。唯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验证或认证,才是验证或认证制作数据与电子签名人关联的关联关系,但数字证书明显不等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数字证书、数字签名在金融电子认证领域属于互不等同、各自独立、定义各异的两个概念,不能将数字证书直接等同于数字签名,也不能将数字证书等同于电子签名,更不能将数字证书签名这一伪概念等同于数字签名、电子签名。

根据应用场景的不同,数字签名分为验证型数字签名、签约型数字签名。签约型数字签名完全符合电子签名数据构成要件的,等于电子签名。验证型数字签名则与电子签名毫无关联。具体的数字签名是否等于电子签名以及等于谁的电子签名,需要根据具体的场景具体分析评判。

那种抛开具体场景或者以概念论概念等脱离实际、故弄玄虚地将数字签名直接等于电子签名的做法,如同将不伦不类的数字证书签名这一伪概念当做电子签名一样荒谬。

通过数字运算、数据存储等方式保留的手写签名痕迹,属于手写签名电子印痕,也属于手写签名,不是电子签名。手写签名痕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电子签名数据的组成部分(只是被电子签名包含,仍然不等于电子签名)将手写签名痕迹植入电子合同,手写签名便成为电子签名?不一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认定。例如“套路贷”、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者通过欺诈、偷盗等手段获得借款人的手写签名痕迹,再通过技术手段将手写签名痕迹植入电子合同,则这种手写签名痕迹既非真实、有效的手写签名,亦非电子签名数据的组成部分,除了造假,啥都不是;电子合同相应虚假,成为坑蒙拐骗的工具。

另需注意,数据电文形式的贷款合同签署后未被更改不等于确有借款人的电子签名,也不等于贷款合同成立、有效。例如“套路贷”、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者与无良认证机构串通,擅自制作、颁发、使用名义上为借款人的数字证书,那么这种认证机构出具的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或数字签名验证意见必定虚假。

认证机构出具的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或数字签名验证意见是否真实、合法,与认证机构是否具备电子签名认证资质这一问题有关吗?毫无关系。例如,“套路贷”、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者与无良认证机构串通,擅自制作、颁发、使用名义上为借款人的数字证书,那么这种无良认证机构再怎么具备认证资质,其出具的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或数字签名验证意见都不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

诸如“数字证书中载明持有者为某人的数字证书签署了某人电子签名原文,且该电子文件自签署之时起未被改动”此类的《数字签名验证意见书》验证结论不靠谱,因为这样的结论是根据数字证书载明主体得出来的,而不是切实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数据的构成要件得出来的,结论的真实性、权威性可想而知。

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只要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这些行为,电子签名便有效吗?答案也是否定的。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这是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一种要求,不等于说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出具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一定完整、准确。

那种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出具验证报告看作圣旨,径直认定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真实、可靠、有效的做法,难道不是“套路贷”、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贷款者等金融流氓、黑恶势力及其黑灰催收团伙的共犯吗?!

殊恶“套路贷”、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者为何流氓、黑恶?因为流氓、黑恶无底线,它们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走得越来越近,形式上正规化,还向司法人员渗透,持续、大肆、长期地实施诈骗、强制交易、敲诈勒索、“软暴力”恶意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假借债权转让等手段掩盖罪迹,通过虚假调解、仲裁、诉讼等手段进一步侵占借款人钱财——只要能从借款人处攫取财富,将借款人变为他们赚钱的机器,它们可是什么事情都做得出。

可见,涉“套路贷”、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案件充斥大量的虚假证据,例如伪造的电子签名、伪造的电子合同、伪造的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等,审判机关应对这些放贷机构严格举证责任,其中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更应对这些放贷机构严格举证责任,而不能以放贷机构举示的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为由支持放贷机构的主张。假证据与假证据扎堆之后还是假证据,难道就因虚假证据的数量多便可以假乱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忌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助纣为虐、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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