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由武汉市国家保密局和武汉市教育局抽调精干人员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协助下,先后前往武汉市青山区、新洲区的几个高考考点,开展联合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考点的保密工作开展情况,确保高考安全平稳顺利进行。在这之前,联合检查小组工作人员已前往武汉市其他高考考点进行了检查。
考点大门口张贴有考生须知内容标语。 通讯员秦训琼 摄
武汉市国家保密局工作人员介绍,长期以来,武汉市国家保密局非常重视高考保密工作。为搞好今年的高考保密工作,武汉市市区两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已对全市所有的高考试卷存放室和考点进行全覆盖检查;市区两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均制订了高考保密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开展了“保密知识进校园”活动,向考生、家长和教师普及保密常识,增强大家的保密意识。
武汉市国家保密局工作人员提醒大家特别是提醒高考考生,在高考前、高考中和高考后,一定要遵纪守法,全程诚信应对高考;要注意搞好保密工作,谨防泄密事件发生。
不要舞弊
武汉市国家保密局工作人员指出,高考既是对考生学习成果的检验,也是对考生诚信品格的考验,希望广大考生遵规守纪、诚信参考、拒绝舞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要泄密
武汉市国家保密局工作人员说,公民都应保守国家秘密,避免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录取等工作过程中,会接触到大量的涉密信息,希望大家严守秘密,不要泄露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另外,高考考生一定要谨慎保护好个人信息,因为个人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窃取,自己的个人权益就可能受损。千万不要将准考证、身份证、考生号及密码、高考志愿书、录取通知书信息泄露出去,坚决不在网上和微信朋友圈里“晒”这些信息。
(长江日报记者陈其雄 通讯员秦训琼)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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